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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要填寫聲請書狀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清冊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五、債務人清冊

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 發布日期 : 108-09-20
  • 更新日期 : 113-01-2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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