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被「炎上」(媒體、輿論抨擊),我可以發文或接受採訪揭發評議過程嗎?
國民法官必須嚴守評議秘密。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此外,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而這個保密義務是終身的,也就是一輩子都不能告訴任何人喔。
國民法官必須嚴守評議秘密。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此外,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而這個保密義務是終身的,也就是一輩子都不能告訴任何人喔。
您可以公開的分享擔任國民法官後的經驗與感想,甚至是出一本自傳,但是絕對不能透露有關其他國民法官及被告、被害人、證人等人的任何不應公開個人資訊,更不能透露「評議秘密」,包含評議中誰表示了什麼意見、投票的結果,以及討論的過程。
國民法官有8大義務:
國民法官如果違反義務,不僅不能再繼續擔任國民法官,而且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喔!
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讓上有長輩、下有幼兒的國民也能無後顧之憂地擔任國民法官。法院在寄發通知時,會詢問您有無托育、照護等相關需求,若有請務必勾選,讓法院知道喔!
各地方法院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出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只有在您原本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的國民法官案件,會通知您前往參與審判,不會有其他的法院請您前往參與審判。
如果真的遇到實際住處離法院很遠的情形,也不用太擔心,只要您的主要居住地是在臺灣地區,並提出相關的居住證明,法院會補助您從居住地前往法院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如果有必要,法院也會協助安排住宿。有任何疑問或需求,都可以隨時與法院聯繫洽詢喔!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均會依照到庭的日數核實支給日費、旅費(交通費、有必要時提供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必要的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原則每日可領3,000元
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原則可領1,500元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之資訊)都將會保密,所以在法庭上也不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都是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國民法官的姓名與住所是不會公開的,法庭上也不能拍照。在評議時,無論國民法官陳述哪些意見,都會保密、不會公開。法官也會斟酌情形,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凡是為妨害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或報復國民法官的目的,而對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實行犯罪,均會加重處罰。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如於出入口設置安檢匣門、專人引導、使用專用出入口及通道、聯繫轄區警局派遣員警到場維持秩序、管制旁聽民眾之動線及旁聽證、審理期間集中住宿等方式,甚至由專人接送等措施,以避免國民法官等人遭受不當之騷擾。以上皆是由法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如果在審判中可能出現如血腥的照片等證據,可能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心理壓力,法院在選任期日時,會先告訴候選國民法官這個案件的性質,並確認大家是否能夠接受,如候選國民法官評估自己的身心狀態,認為不適合參與的話,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示拒絕參與;此外,在審理的過程中,審判長也會盡力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理或精神上的壓力,盡量避免使國民法官產生過大的負擔。另外,司法院正在規劃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為參與審判的負擔的心理輔導協助措施,所以,如果您在參與審判後有感到不舒服,請您一定要與法院同仁聯繫,尋求協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一)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等。
(二)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如果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話,也是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一)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之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債務人之債權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程序,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一)前置協商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債權人清冊。
(五)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七)勞工保險卡正本。
不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一、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二、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例如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
(一)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二)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
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一、「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二、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三、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一、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二、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
二、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不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農漁會會員、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1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三、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
三、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以原始起造人或實際出資建造之人為準,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佐證。但有爭議時,應以聲明異議或訴訟程序解決。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一)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三)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台幣3,000元。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