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可適用的機關或民眾有哪些?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已經逃匿,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之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少事法之保護處分,實質上已對少年觸犯法律行為,給予相當之司法評價,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當。故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如少年酒駕行為依少事法規定裁定適當之保護處分時,即無須再處以罰鍰。
法院報到卡片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的重要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如果不小心遺失,可以洽詢所屬之少年保護官申請補發。
少年到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無須陪同,但也歡迎家長陪同少年到法院接受輔導,家長可以與少年保護官共同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要避免由朋友或同學等人陪同,以免影響輔導情緒,及維持法院上課輔導之秩序,更希望少年認真慎重看待每一次的報到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少年事件程序的主體為少年,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如果在學或工作,應該請假出庭。未依通知到庭,法官依少事法規定可依職權發佈同行,強制少年到場。
為幫助法院發現真實,除有法律規定例外之情形,人人均有作證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
除依少事法規定,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輔佐人外,如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法律扶助之條件者,亦可向全省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協助辯護。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連結http://www.laf.org.tw/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執行滿6個月後,且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正常上學、遵守校規,完成學業;在家生活作息正常,聽從管教、不逃家、不夜歸或工作穩定認真等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畢業證書、工作證明、技職證照等)請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第2項有規定:少年受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果少年符合該規定,就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問題。
法院通知少年到法院輔導報到時間,會儘量避開少年的上學及上班的時間,如果有時間上衝突,可以跟少年保護官溝通調整其他時間。少年保護官實地訪視時,為保護少年的隱私,以免增加少年的心理負擔或困擾,也會技巧性地避免曝光少年的報到身分。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依法律規定因少年如果受較輕的處罰(如: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告誡)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保護管束期間有其應遵守事項,按時報到與無再犯情事只是其中之一,如有多次違反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期間經常逃學、逃家、深夜在外遊盪或對師長、父母頂撞或是其他違反規定行為,屢勸不聽,經少年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為5日的觀察。
少年可事先與少年保護官協調安排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來法院報到,或請求囑託所在地法院就近執行,不用舟車勞頓勞途奔波。但不可以在外地工作為由,不到法院報到。
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