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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可以,法官評鑑制度並不影響原來人民可以向法院申訴、監察院、司法院陳情之權利。

    [ 法官評鑑委員會111-03-08更新 ]
  • 為使各界瞭解新制及辦理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之程序,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法官評鑑」專區設有「制度簡介」、「常見問答」、「請求評鑑程序」及「書狀範例」等,並製作宣傳摺頁,供參考利用。

    另考量民眾使用需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設有單一服務窗口,收受民眾遞交相關文件、繳費作業或業務諮詢等,行政人員每日輪值服務櫃檯,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中午不休息。

    [ 法官評鑑委員會111-03-08更新 ]
  • 可以,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依法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如果覺得不熟悉法律程序或不會撰擬書狀,也可以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提出陳請,如果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認為該法官涉有違失,可由其等整理及補強事證後,再以該律師公會的名義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之請求。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

    [ 法官評鑑委員會111-03-08更新 ]
  • 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必 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 進行審判之前,會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調 解委員進行調解,在過程中,調解委員會幫助 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 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 糾紛。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 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 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利用家事調解程序對解決您的紛爭,有下列優 點:

    1. 避免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
      當事人可以在和 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 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節省時間及費用:
      如果調解成立,已經繳納 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 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3. 雙方自動照調解內容做的意願比較高:
      因為 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自 然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辦理時,另一方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 容辦理。
    4.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聽懂對方的言外之意,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紓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間?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 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利用家事調解程序的三大優點

    1. 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訴訟程序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可以節省您的時間。因為調解如能順利達成協議,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像是有關扶養費、贍養費的部分,如果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 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可以減少訴訟期間的金錢、時間浪費。因為成立調解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所以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但如果是確定判決,一般人就判決結果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低,大概就真的要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不成立,不會對法院審理有不利影響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接受或要求我請吃飯或送禮物表示一點心意嗎?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保持中立,不可以和當事人、 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案件以外的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所以不可以有這些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21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要我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輔導嗎?

    家事調解委員辦理調解時,可以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給當事人 參考,但不可以有強迫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輔導或其他類似情事的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強迫我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嗎?

    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也不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

    參考法條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
    2.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9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已有共識,但對孩子監護和財產分配一直談不成,除了繼續打官司,還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們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調解時已經達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說這部分不能成立調解,我們不想繼續打官司 ,怎麼辦?

    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至第 35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成立時,有什麼效力?

    1.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
    2. 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 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8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事件調解不成時,法院怎麼處理?調解過程中講過的話或讓步,會不會影響裁判結果,或當成裁判的根據 ?

    • 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
    •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第 5 項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在家事調解時,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也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 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16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第 53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當事人被羈押或服刑中,如何進行離婚調解?

    • 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
    • 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而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 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認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不想調解怎麼辦?我們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還要再經法院調解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 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 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2. 家庭紛爭涉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間的情感 和隱私,如果當事人和關係人能自由、自主 、自治地進行有效溝通,共同商討,確實瞭解紛爭所在,自然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 ,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這樣的效果,通常不是法院以裁判方式可以達到 的。但當事人及關係人在衝突過程中通常無 法理性對話,因此家事事件法採取調解前置主義。
    3. 家事調解程序是經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機制,所以法院及調解委員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而且在調解過程中 ,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4. 法院家事調解的性質、調解委員資格和調解成立的效力等,都和鄉、鎮、市或區公所的調解不同,所以雖然已經在鄉、鎮、市或區 公所調解不成,但向法院提起家事事件時,仍然要再經過法院調解。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31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1 條、第 14 條
    3.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3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要經過訓練嗎?訓練課 程內容為何?

    1.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的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的專業講習課程至少12小時,並且要依照法院的通知,參加相關座談會。
    2. 聘任前的專業訓練內容,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 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以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3.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已經具備專業課程所指 的專業能力,可以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經由法院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訓練時數。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6、49、53、5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闗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
    2. 民法第 1052 條之 1
    3. 戶籍法第 9、34、48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和孩子監護等大致已談得差不多,但我還是希望法院裁判,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調解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會不會強迫我接受對方的要求?或者調解委員可不可以強迫對方接受我的要求?

    調解委員是以一個中立第三者角色,傾聽當事人的陳述,並在適當的時候讓雙方穩定情緒,讓大家的談話更順暢,更能知道對方的想法及關注點,也能商量出一個大家彼此能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調解委員不但不會,也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去接受他方的要求。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有報酬嗎?如果有,誰出?

    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以支領日費(每次新臺幣 500 元)、旅費(以搭大眾交通工具為原 則)及報酬(原則上應用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 800 元,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 500 元)。因為法院調解是國家為幫助民眾平和解決紛爭所設的制度,因此這些費用都由國庫負擔。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至第 2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行為,但我覺得他(她)性別平等觀念不夠(偏頗對方、不尊重新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等),怎麼辦?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任何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事件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調解嗎?聲請調解要繳費用嗎?已經起訴或聲請的事件,調解程序也要另外繳費嗎?

    1.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的規定)。
    2. 如果直接聲請家事事件的調解,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3. 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或聲請家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丁類(包括民事保護令 、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事件外,應該先進行調解,此時僅需繳納原本應該繳納的裁判費,就進行調解程序部分,不須另外付費 。
    4. 家事調解的聲請費用,可至 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 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查詢瞭解。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第 3 項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 啞人),不太懂國語,法院調解時可以幫我找通譯嗎?

    1.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果有聾、啞人或不通國語的情形時,接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可於調解期日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傳譯。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至 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特約通譯名冊專區/特約通譯名冊 查詢瞭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1.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須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 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具有豐富 社會知識經驗。
      (六)曾任法官。
      (七)心理 師。
      (八)社會工作師。
      (九)醫師。
      (十)律師。
      (十一)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
      (十二)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2.  擬聘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不能有下列情形之 一,如已聘任者,應予解任:
      (一)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 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 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 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 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向我收費嗎?可以要求我請他(她)當我的法律顧問、心理師、醫師或社工師嗎?

    1. 依照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規定,家事調解委員不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在調解過程中,也不可以藉機招攬業務。
    2.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法院會依規定處理。

    參考法條

    1.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17 點、第 18 點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專業調解及調解委員

    一、家事專業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您可以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法院希望能透過「家事調解」—這種不撕破臉、和諧的制度功能,讓家事的紛爭能夠獲得圓滿的解決。

    二、哪些人進行家事調解?

    家事專業調解是由法院遴聘具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或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或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來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如何確認是否確為司法院辦理之電話訪問調查?

    1. 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查詢目前是否有相關調查正在進行。
    2. 電話洽詢司法院統計處第二科(02)2361-8577轉862-865。
    [ 統計處111-01-18更新 ]
  • 司法統計之範圍為何?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懲戒權:公務員懲戒,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目前由司法院統計處按月及按年編布之司法統計包括:

    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統計
    2. 懲戒法院審理案件統計
    3. 民事事件統計
    4. 刑事案件統計
    5. 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
    6. 行政訴訟事件統計
    7. 其他司法統計
    [ 統計處111-01-18更新 ]
  • 如何找到ADR的機構?

    以往這些機構的資料都沒有加以整合,所以民眾不容易找到。司法院為了提供一個民眾可以迅速找到可以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強化行政型、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這個查詢系統建立以後,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依據機關的種類(行政型或民間型)、糾紛的種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消保類、公寓大廈類、金融類及其他等類型)、機關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可以很快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

    [ 民事廳110-12-16更新 ]
  • ▍我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了,接下來要做什麼呢?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只是要通知您已經經過抽選及審核程序,成為次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在明年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時,您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以方便您進行必要的心理建設或生活規劃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什麼時候會通知我要上法院及要去多久?


    可以參考Q3609的流程圖,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您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那麼您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單及調查表怎麼辦?


    法院所寄送的通知單上,會記明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查詢,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再洽法院做確認,並請您收到通知單後,據實填載調查表後回傳法院,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參加選任程序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收到通知單後,就一定要去法院參加選任程序嗎?


    法院會提早30天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通知被抽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如果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您先填載「參與資格及意願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您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您。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撥打通知上的公務電話詢問,法院人員很樂意為您服務!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選任時會問什麼?有沒有歷屆試題可以參考?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候選國民法官唯一要做的,是在選任當日法官或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時據實陳述。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我可以告訴親朋好友、公司長官及同事,我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嗎?


    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而至法院,有需要安排日常事務,及有可能需要向公司請公假,因此您可以告知親友及長官、同事,以便處理相關事宜,但不得透露有關審判上知悉的事項;而依據法律規定,為了避免他人不當接觸或試圖影響國民法官甚至是賄賂、關說,任何人都不能揭露足以辨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否則可能會有相對應的處罰,所以他們如果知道您參加某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能未經過您同意就隨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所以也請毋庸太過擔心。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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