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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可適用的機關或民眾有哪些?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使用收容線上審理系統,和過去法院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相較有何優點?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的特色及目標為何?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什麼是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為何開發?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已經逃匿,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2.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3.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4.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那些人身安全保護?

    1. 如果您有人身安全上的顧慮,建議您在保護令聲請狀的聲請人或被害人住居所地址欄位勾選「請保密」,並將住居所地址另以附件提供,僅記載送達處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
    2. 可以向法院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3. 您認為有隔別訊問的必要,或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法院在開庭前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您可依需求填寫寄回至法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時,每一項保護令款項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狀怎麼辦?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1. 本院網頁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 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有提供書狀參考範例
    3. 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也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

    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酒醉駕車,經法院裁處保護處分後,仍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以酒駕罰鍰嗎?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之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少事法之保護處分,實質上已對少年觸犯法律行為,給予相當之司法評價,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當。故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如少年酒駕行為依少事法規定裁定適當之保護處分時,即無須再處以罰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的報到卡遺失,可以申請補發嗎?

    法院報到卡片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的重要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如果不小心遺失,可以洽詢所屬之少年保護官申請補發。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家長要不要陪同?

    少年到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無須陪同,但也歡迎家長陪同少年到法院接受輔導,家長可以與少年保護官共同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要避免由朋友或同學等人陪同,以免影響輔導情緒,及維持法院上課輔導之秩序,更希望少年認真慎重看待每一次的報到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3.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妺、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4. 4.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什麼是家庭暴力?

    •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 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
    • 112年12月6日起,家庭成員間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之人的性私密影像保護,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少年接獲法院開庭通知,但要上學、上班,可否請家長代為出庭?

    少年事件程序的主體為少年,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如果在學或工作,應該請假出庭。未依通知到庭,法官依少事法規定可依職權發佈同行,強制少年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接到法院證人的傳喚通知書,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未到庭會如何?

    為幫助法院發現真實,除有法律規定例外之情形,人人均有作證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1. 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可以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1)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2)未成年子女的意願。(3)執行的急迫性。(4)執行方法的實效性。(5)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的程度。
    2. 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或家庭因經濟上的因素,無資力委任律師時,該怎麼辦?

    除依少事法規定,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輔佐人外,如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法律扶助之條件者,亦可向全省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協助辯護。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連結http://www.laf.org.tw/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會用什麼方法勸告?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1. 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2. 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原則上不進行會談;必要時,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以安全、適當的方式,始得進行。
    3.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4. 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5. 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6. 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7. 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
    8. 其他適當之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履行勸告?向那個法院聲請?要繳聲請費嗎?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除了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且勸告債務人照執行名義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
    2. 履行勸告要向為家事事件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另外,不用再繳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家事調查官、執達員、通譯等在法院以外地方為調查或勸告行為的差旅費。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30更新 ]
  • 少年要工作或讀書,請問什麼時候可以結束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執行滿6個月後,且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正常上學、遵守校規,完成學業;在家生活作息正常,聽從管教、不逃家、不夜歸或工作穩定認真等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畢業證書、工作證明、技職證照等)請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有前案,會不會影響未來報考軍校或考公職、警職?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第2項有規定:少年受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果少年符合該規定,就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報到,會不會影響少年的就學及就業?

    法院通知少年到法院輔導報到時間,會儘量避開少年的上學及上班的時間,如果有時間上衝突,可以跟少年保護官溝通調整其他時間。少年保護官實地訪視時,為保護少年的隱私,以免增加少年的心理負擔或困擾,也會技巧性地避免曝光少年的報到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2.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3.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保護管束的資料,會不會告訴學校?或是否會讓派出所知道?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依法律規定因少年如果受較輕的處罰(如: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告誡)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 少年及家事廳110-04-19更新 ]
  • 我要收養子女,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認可,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收養子女事件要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人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3)收養人職業、健康及資力的證明文件。(4)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並未再犯且都按時報到,為什麼會被留置觀察?

    保護管束期間有其應遵守事項,按時報到與無再犯情事只是其中之一,如有多次違反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期間經常逃學、逃家、深夜在外遊盪或對師長、父母頂撞或是其他違反規定行為,屢勸不聽,經少年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為5日的觀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於外地工作,可不可以向少年保護官請假,不用報到?

    少年可事先與少年保護官協調安排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來法院報到,或請求囑託所在地法院就近執行,不用舟車勞頓勞途奔波。但不可以在外地工作為由,不到法院報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報到期間可以出國嗎?

    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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