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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對方)想讓孩子出庭,小孩很害怕,有人可以幫他(她)嗎?

    1. 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1)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2)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6)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7)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出庭後的壓力有:(1)被追問的壓力、(2)開庭內容被施暴者知道的壓力、(3)一直反覆回想開庭的過程、(4)法院裁判結果不如預期時,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2. 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2.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3.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繼承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

    一、哪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1.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3.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1.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2.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遺產分割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如果對方散布、威脅散布我的性影像,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1.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2.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或刪除。
    3.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或下架已散布之性影像。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2.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3.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4.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那些人身安全保護?

    1. 如果您有人身安全上的顧慮,建議您在保護令聲請狀的聲請人或被害人住居所地址欄位勾選「請保密」,並將住居所地址另以附件提供,僅記載送達處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
    2. 可以向法院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3. 您認為有隔別訊問的必要,或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法院在開庭前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您可依需求填寫寄回至法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時,每一項保護令款項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狀怎麼辦?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1. 本院網頁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 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有提供書狀參考範例
    3. 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也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

    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3.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妺、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4. 4.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什麼是家庭暴力?

    •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 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
    • 112年12月6日起,家庭成員間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之人的性私密影像保護,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違反保護令也是家事事件嗎?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是家事事件嗎?被家暴聲請保護令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還是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1.  為防止夫妻、父母與子女等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規定的丁類事件,因此聲請法院發民事保護令(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及聲請延長、撤銷或變更保護令,都是家事事件。關於聲請保護令以及保護令執行等,請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遭到家庭暴力的處理

    1. 打110報警。
    2. 打113保護專線(目前已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日語等6種外語通譯服務)。
    3.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4. 就近請檢察官、派出所、警察局(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 少年及家事廳109-08-27更新 ]
  • 沒錢如何聲請保護令

    1.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也就是說,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
    2. 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 少年及家事廳113-07-11更新 ]
  • 民事保護令

    •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讓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
    • 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您可以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快速聲請保護令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 依照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80歲年長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如九二一地震),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 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13-06-12更新 ]
  • 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例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 少年及家事廳109-12-28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會用什麼方法勸告?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1. 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2. 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原則上不進行會談;必要時,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以安全、適當的方式,始得進行。
    3.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4. 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5. 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6. 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7. 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
    8. 其他適當之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履行勸告?向那個法院聲請?要繳聲請費嗎?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除了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且勸告債務人照執行名義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
    2. 履行勸告要向為家事事件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另外,不用再繳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家事調查官、執達員、通譯等在法院以外地方為調查或勸告行為的差旅費。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30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本人一定要到場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包括非訟事件的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如果本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暴被害人的安全出庭環境

    1. 各地方法院大都設有安全通道或警鈴通報系統,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的人身安全;且駐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計有臺灣本島及澎湖等19所地方法院均有設立)亦設有開庭燈號連線系統,可供社工、被害人或相關證人先待在安全地方,瞭解開庭進度。
    2. 您如對出庭之人身安全有顧慮時,可向該法院或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屆時將會有社工或法警協助陪同出庭,以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5更新 ]
  • 有家事調查官後,涉及兒童少年監護權或收養事件是否就不用再請社會福利機關(構)社工進行訪視?

    1. 家事事件法規定的調查訪視是採雙軌制,法院除了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外,也可請社會福利機關(構)指派社工依法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主要是希望能由不同角度、面向觀察,蒐集更多資料,更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再者,主管機關則可經由這管道,本於法定權責去察覺及提供被訪視兒童少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社會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就業等資源,更周全的維護民眾尤其是兒童少年的權益。
    2. 為了避免不同單位一再訪視造成困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已規定,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該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的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得資料,以避免讓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職等、薪水為何?

    1. 家事調查官就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家事調查官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3. 家事調查官的待遇於考選派任後,會依銓敘的職等及公務人員待遇標準核給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1. 就各類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相關資料,並於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2. 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溝通能力,評估當事人會談可能性,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等。
    3. 開庭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4. 裁判確定後,債權人為履行勸告的聲請時,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5. 連結相關資源、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為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暫時處分被撤銷或變更後,如何回復原狀?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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