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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
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3、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3條第1項,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及本法第42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4、費用徵收標準:【單機版計算程式】、【Web版計算程式
5、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1,000元

備註:

1.依上開標準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依該計算金額徵收。

2.依此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上開標準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非財產權案件 3,000元
備註: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相關徵收標準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非訟事件法第15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非訟事件法第18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費用
新臺幣1萬元以下
100元
逾1萬元至10萬元
500元
逾10萬元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民事事件常用費用徵收標準表


影印及掃描費用

影印

黑白

A4

2元 / 頁

A3

3元 / 頁

彩色

A4

15元 / 頁

A3

30元 / 頁

掃描

(需自備隨身碟)

不分

不分

1元 / 頁

電子卷證掃描費用

未掃描

(非現存卷證電子檔)

選卷、不挑頁掃描

1元 / 頁

已掃描

(現已有卷證電子檔)

本審

100元

非本審

200元

本審及非本審(全卷)

200元

燒錄光碟

50元 / 片

法庭錄音光碟費用

燒錄光碟

50元 / 片

聲請補發文書費用

裁判書或其他訴訟文書 10頁以內 100元

逾10頁以上

(除原10頁應徵收之100元外)

20元 / 5頁

(未滿5頁以5頁計)

判決確定證明書 100元 / 件

備註:

 收費依據:

1、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2、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另並請參考105年9月7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

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4、96年6月12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0960009907號函(當事人雖同時聲請補發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仍應各自計算收費)

5、93年2月2日(93)院台廳民一字第02925號函(郵遞費用)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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