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77條之27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萬元以下 | 1,500元 | 2,25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30元/萬 | 195元/萬 |
100萬元 | 13,200元 | 19,800元 |
逾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 117元/萬 | 175.5元/萬 |
1000萬元 | 118,500元 | 177,750元 |
逾1000萬元~1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1億元 | 910,500元 | 1,365,750元 |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10億元 | 7,840,500元 | 11,760,750元 |
逾10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
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3、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3條第1項,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及本法第42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4、費用徵收標準:【司法規費試算】
5、本院所屬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上開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18,500元=162,5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77,750元=243,75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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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4,500元 | 6,75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2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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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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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1,500元 |
第二、三審 1,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500元 | 1,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
聲請裁判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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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迴避 |
500元
|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
500元
|
|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
500元
|
|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
500元
|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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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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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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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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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
1,000元 |
|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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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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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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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
1,000元 |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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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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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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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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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財產權案件 | 執行標的金(價)額 | 徵收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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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 免徵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 1,000元 | |
備註: 1.依上開標準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依該計算金額徵收。 2.依此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上開標準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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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權案件 | 3,000元 | |
備註:1.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相關徵收標準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2.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試算工具(網址: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1.htm)。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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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0萬元者 | 75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5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4,5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6,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7,5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徵收費用項目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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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5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非訟事件法第15條徵收費用項目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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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 1,500元 |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 75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徵收費用項目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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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再抗告 | 1,5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非訟事件法第18條徵收費用項目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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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 每份200元 |
備註:
本院所屬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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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萬元以下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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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萬元至10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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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萬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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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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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費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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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常用費用徵收標準表
影印及掃描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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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 |
黑白 |
A4 |
2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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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3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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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
A4 |
15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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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30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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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 (需自備隨身碟) |
不分 |
不分 |
1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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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卷證掃描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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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掃描 (非現存卷證電子檔) |
選卷、不挑頁掃描 |
1元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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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掃描 (現已有卷證電子檔) |
本審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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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審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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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審及非本審(全卷)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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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錄光碟 |
50元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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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光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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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錄光碟 |
50元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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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補發文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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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或其他訴訟文書 | 10頁以內 | 100元 | |||
逾10頁以上 (除原10頁應徵收之100元外) |
20元 / 5頁 (未滿5頁以5頁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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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證明書 | 100元 / 件 | ||||
備註: 收費依據: 1、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2、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另並請參考105年9月7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 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4、96年6月12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0960009907號函(當事人雖同時聲請補發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仍應各自計算收費) 5、93年2月2日(93)院台廳民一字第02925號函(郵遞費用) |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4-01-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