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得標後始發現不動產存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可否請法院代為處理?
若於得標後始發現不動產存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可否請法院代為處理?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4-10-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