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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一、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二、要填寫聲請狀
聲請狀應載明:
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或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三、繳納執行費
- 發布日期 : 114-10-29
- 更新日期 : 114-10-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