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執行
▍壹、民事執行重要法令
- 強制執行法
-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 地方法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 強制執行法英譯條文
▍貳、動產執行流程圖
-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須登記者,另發函主管機關為查封登記。
- 法院查封後,除貴重物品須先鑑價外,執行法院即定期拍賣,如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執行人員將價金交債權人或攜回法院分配;如未拍定或債權人不願承受,則再行拍賣或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參、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勘驗,已登記之不動產,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 前經假扣押查封之不動產,法院調假扣押卷執行。
- 法院查封後,以拍賣或強制管理之方法執行。
- 拍賣之不動產進行鑑價,其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法院通知拍賣無實益;有實益者,法院進行詢價、核定底價、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應買)、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等程序。
- 經拍定、承受、應買或優先承買後,進行塗銷查封、分配、點交等程序;若依法進行最後拍賣程序仍無從拍定,除有保全執行不啟封外,應辦理啟封並依法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肆、薪資執行流程圖
-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薪命令。
- 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例外有失公平情形,不受扣押比例之限制,例如扶養費請求。
- 薪資扣押餘額,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應保障債務人對此最低額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薪資扣押金額聲明異議,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異議無理由,即裁定駁回異議,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 第三人接受命令10日內,若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對數額有爭議,得聲明異議。債權人如認上開第三人之聲明不實,得於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 法院視聲明異議或訴訟結果核發薪資移轉命令。
▍伍、107年後重大變革
- 強制執行法第65、84、122、142條修正對照表
-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65點規定對照表
- 107年8月9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講座PPT(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會議紀要
- 扣薪試算表 (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112年、113年)
-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112年、113年 )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2-12-2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