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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

▍壹、民事執行重要法令


  1. 強制執行法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3.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5. 地方法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6.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7.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8.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9.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10.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11. 強制執行法英譯條文

▍貳、動產執行流程圖


動產執行流程圖

  1.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須登記者,另發函主管機關為查封登記。
  2. 法院查封後,除貴重物品須先鑑價外,執行法院即定期拍賣,如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執行人員將價金交債權人或攜回法院分配;如未拍定或債權人不願承受,則再行拍賣或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參、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1. 不動產執行流程圖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勘驗,已登記之不動產,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2. 前經假扣押查封之不動產,法院調假扣押卷執行。
  3. 法院查封後,以拍賣或強制管理之方法執行。
  4. 拍賣之不動產進行鑑價,其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法院通知拍賣無實益;有實益者,法院進行詢價、核定底價、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應買)、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等程序。
  5. 經拍定、承受、應買或優先承買後,進行塗銷查封、分配、點交等程序;若依法進行最後拍賣程序仍無從拍定,除有保全執行不啟封外,應辦理啟封並依法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肆、薪資執行流程圖


  1. 薪資執行流程圖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薪命令。
  2. 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例外有失公平情形,不受扣押比例之限制,例如扶養費請求。
  3. 薪資扣押餘額,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應保障債務人對此最低額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4.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薪資扣押金額聲明異議,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異議無理由,即裁定駁回異議,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5. 第三人接受命令10日內,若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對數額有爭議,得聲明異議。債權人如認上開第三人之聲明不實,得於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6. 法院視聲明異議或訴訟結果核發薪資移轉命令。

▍伍、107年後重大變革


  1. 強制執行法第65、84、122、142條修正對照表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65點規定對照表
  3. 107年8月9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講座PPT(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4.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會議紀要
  5. 扣薪試算表 (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
  6.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112年113年 )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2-12-2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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