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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是否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是否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

是的。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 ,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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