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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怎麼計算?

執行費怎麼計算?

一、財產案件

(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其計算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等至聲請強制執行前一日。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三)目前司法院網站上已提供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計算工具,可自「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6.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試算工具」點選使用。

二、非財產案件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臺幣3,000元。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4-10-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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