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責付?責付需交保釋金嗎?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少年保護事件的責付,無須繳納保釋金給法院。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少年保護事件的責付,無須繳納保釋金給法院。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侵害性、是否在學、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事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
少年如果行蹤不明,未按法院通知到場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訓誡是由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告知少年須守法 以及將來應遵守的事項,例如:穩定就學或就業、生活作息正常等,並提醒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盡之管教責任,對子女應約束管教。(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第1、2項)
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勞動服務是保護管束另外附加之處遇,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執行時數為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2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4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或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經勸導無效(除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外,餘處分經勸導1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觀察期間為5天以內。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以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處分性質屬最後手段性,法官會視少年之人格特質、性格、行為偏差程度、家庭功能可否彰顯、觸法樣態嚴重與否、需高度保護性及身心狀況等綜合評估而為審慎決定。
目前全國共有三所執行感化教育的地方,即新竹誠正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女生則在彰化分校執行。
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屬於長期性輔導,為鼓勵少年表現良好,少事法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執行期間,遵守家長及少年保護官的約束,作息規律、就學就業正常,生活回歸正軌等或在安置機構、感化教育機構表現良好,達到免除標準,無再犯的可能性,依少事法之規定,於執行6個月後(安置輔導逾2個月),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安置教養機構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執行;或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免除的聲請(安置輔導該等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惟每位少年個案情形不太相同,免除的時點亦需依具體個案個別斟酌。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成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假釋或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之觀護人負責執行。其性質上,前者較著重輔導教育;後者較著重監督與管理。
法院收案後,會先調查少年是否確有非行事實或曝險行為。調查後如證據不足,法院會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調查結果少年確有非行行為或曝險行為需要法院處理者,除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外,法官原則上是依情節的輕重、少年的狀況、需保護性、家長功能發揮之程度可能分別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家長嚴加管教、告誡、訓誡、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3次以上10次以下)、保護管束(3年)、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3年,勞動服務時數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安置輔導(2年)、感化教育(3年)等處遇。
收容的原因,法官會在法庭上說明,如仍不清楚可以去電聯絡主責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瞭解原因,及如何前往少年收容的場所探視少年。收容的地點是在少年觀護所,至於面會的時間及證件的準備,可洽詢法院法警室或收容機關。家長可以利用少年收容與外在環境隔離的機會,藉此修復與孩子的關係,從旁協助少年遠離損友、生活作息回歸正常,自我反省改進。少年觀護所內會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如有不當管教等情事,可依法循申訴管道處理。
法官會裁定收容少年,都是經過審慎考量,一定是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而需收容時,才會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例如:少年有非行紀錄,而一再犯法、為重大觸法行為或有暴力傾向及經常攜帶刀械等,並會斟酌少年是否有長期逃學、逃家在外、家庭顯無管教功能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而決定。
少年已在法院輔導半年以上,且有穩定就學、就業、無偏差行為,家長可請求少年保護官或自行向法官提出免除保護管束之聲請,(參考「聲請狀怎麼寫-書狀聲請範例」-「請求免除少年保護管束處分」)。法官會審酌相關資料,並考量少年的一切狀況及最佳利益後,為准否的裁定。
少年案件雖然民事責任已經和解(例如:傷害罪),法院還是要瞭解少年非行的成因,以決定是否須以輔導、保護處分,以協助少年健全發展,因此開庭仍須準時到庭,此與成人刑事案件程序有很大差異。
機關或機構對少年執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而支出的教養費,本來就是父母或監護人應該要負擔的,所以法官考量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及負擔,可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但特殊清寒無資力者,則全部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