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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對方)想讓孩子出庭,小孩很害怕,有人可以幫他(她)嗎?

    1. 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1)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2)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6)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7)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出庭後的壓力有:(1)被追問的壓力、(2)開庭內容被施暴者知道的壓力、(3)一直反覆回想開庭的過程、(4)法院裁判結果不如預期時,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2. 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2.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3.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繼承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

    一、哪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1.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3.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1.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2.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遺產分割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如果對方散布、威脅散布我的性影像,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1.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2.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或刪除。
    3.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或下架已散布之性影像。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2.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3.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4.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那些人身安全保護?

    1. 如果您有人身安全上的顧慮,建議您在保護令聲請狀的聲請人或被害人住居所地址欄位勾選「請保密」,並將住居所地址另以附件提供,僅記載送達處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
    2. 可以向法院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3. 您認為有隔別訊問的必要,或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法院在開庭前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您可依需求填寫寄回至法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時,每一項保護令款項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狀怎麼辦?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1. 本院網頁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 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有提供書狀參考範例
    3. 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也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

    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3.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妺、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4. 4.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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