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在統計期間內終結件數除以該期間內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在統計期間內終結件數除以該期間內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在統計期間內,當事人對於下級審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向上級審提起上訴件數扣除撤回件數,占下級審終局判決得上訴件數百分比。
在統計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抗告)件數,扣除當事人提上訴(抗告)件數,加上撤回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分為上訴駁回率與抗告駁回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裁判駁回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分為上訴廢棄(撤銷)率與抗告廢棄(撤銷)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廢棄(撤銷)原判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
指法院對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之核發件數占核發及駁回總件數百分比。
刑事訴訟為對有罪者行使刑罰權,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寧秩序,其程序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如以刑事訴訟程序來區隔,司法刑事統計為審判統計,重在陳示審理程序、刑責確定及量刑狀況;警政統計為犯罪偵防統計,著重犯罪案件數、破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統計;法務統計依其業務職掌,為犯罪偵防、提起公訴等審程序前偵查、起訴統計及刑事裁判執行、觀護、更生等審判程序後執行統計。
刑事終結案件判決為科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免刑人數。
所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指機關內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如:機關首長、法官、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等)每年至少向政風機構(如:司法院政風處及各法院政風室)或監察院申報財產資料乙次。其中向政風機構申報之財產資料,由政風機構每年抽樣或依職權辦理實質審核財產是否覈實申報之制度。
依據10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已經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外,並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期望藉以達到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及端正政風之目的。
舉凡法院員工利用職務上機會,對其經辦業務,向民眾索賄或從事司法黃牛行為者,可向本處提出檢舉。
當您針對法院員工上開行為提出檢舉時,請「具名」並提出「具體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供本處查證。
檢舉貪污瀆職
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核給獎金說明: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金額請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檢舉破壞司法信譽
法規: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司法院。
核給獎金說明:檢舉人如發現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類型請參見本實施要點第2點),請向司法機關(轄管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舉人請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檢舉獎金。第一審法院受理申請後,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司法院審核。司法院審核後,依據本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給予不同額度獎金。
其意義乃在瞭解政府之施政得失,整飭政治風氣,革除陋習積弊,端正行政作風,整肅貪污,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政治革新,服務群眾,爭取民心。換言之,政風工作,不僅是消極的蒐處施政得失資料,更積極要使所有執行公權力的人員務期奉行著「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理念並切實遵行之,放在其具體的作法上,全體司職政風工作的同仁們均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以期根絕貪瀆、收澄清吏治之效。
端正政風工作係以興利、防弊為宗旨,配合著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以建立公務人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正確觀念,樹立「廉能」與「效率」的政府新形象,以贏得人民的信賴,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
建立廉正、明快、主動、親民之「廉能」政府,是當前政府努力的目標,也是政風人員積極努力的方向。政風人員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在機關首長的領導之下,結合機關業務單位共同建立廉能新形象的政府。
為進一步端正機關之行政風氣,肅清貪瀆不法,行政院法務部於80年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原來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中「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該條例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並於81年7月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同年8月18日法務部正式設立政風司,統籌策劃辦理全國政風業務,並將各機關中原設之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
於100年7月20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由法務部廉政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於101年2月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如同美國的政風局,我國政風機構亦是設置於機關內的幕僚單位,此點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9條之條文中即明白顯示之。
由政風機構的法定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瀆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等工作項目觀之,政風機構在各機關中,其基本功能是在於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具有組織的防疫功能。因此,政風機構的功能主要是在促使機關的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務)能依法運作,更要能在公開的檢視環境下有效率的運作。故政風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猶如人體的「免疫系統」,隨時保護身體免受病原侵害,使各個器官均能健康地維持正常功能運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中建立「廉能政府」的主要目標及「廉潔」、「效能」、「便民」革新重點之旨意完全符合。
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成為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整體的防制貪污機制應包含「防貪」及「肅貪」兩大功能。法務部原本是檢察、調查業務的主管機關,肅貪工作由檢察機關主導,指揮調查機關偵辦,然而貪瀆屬於智慧型、高黑數的犯罪,各個機關又各有其專業特性,致貪瀆案件罪證之偵蒐有其限制,且「肅貪」工作畢竟是治標的手段,惟有於機關內成立防制貪污機制,始能務本且彌補不足,而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向為政府既定政策。據此構想,於機關中成立了政風機構,從事防制貪瀆及發掘線索,並配合調查單位蒐證偵辦,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三方面同在法務部督導下通力合作,彼此相輔相成,形成堅強的肅貪鐵三角,共同打擊貪瀆不法。所以,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結合各業務單位通盤規劃、設計,建立各機關自身之防貪機制運作後,將各機關貪瀆不法之事前預防與事後發掘、偵辦接續成環,全方位防制貪瀆,使我國的防制貪瀆機制在功能上臻於完整,因此,我國政風機構之業務兼具有肅貪及防貪之屬性。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係指司法院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所建置並提供智財行政事件、稅務行政事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等,透過網路進行訴訟、書狀交換及提起上訴,而受方可收受該文書之服務平台。
依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53條之 1、電子簽章法第4 條與第 9 條,以及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等法令之規範辦理,本系統係屬「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下的一個子服務,專供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使用。
是的。聲請人在使用本系統服務之前,必須先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政府核發之IC卡,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服務,並利用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書狀傳送至執行法院。
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並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或自動回復紀錄證之。」
目前可使用「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傳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類別共計43 種,請參考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80010296 號司法院公告之附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向非原第一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於本系統完成遞狀外,必須另行附上執行名義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地方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補正。
一般聲請人應該先備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須與聲請人相符)、個人電腦、讀卡機、掃描器等,並備妥執行名義、執行標的之證據文件(地籍謄本、財產所得清單等)。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聲請人必須先申請地籍謄本並登打不動產附表,再上傳為證據附件。
本系統是每天24小時提供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但仍請聲請人留意本系統最新公告(僅春節長假或系統維修時可能暫停服務)。客服電話的專人服務時間,則是工作日每天上午9點到下午6點。
目前工商憑證(含正附卡)費用是420元,效期5年,請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自然人憑證工本費250元,效期5年,請持本人身分證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可跨縣市),詳情請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