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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什麼是留置觀察?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或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經勸導無效(除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外,餘處分經勸導1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觀察期間為5天以內。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1. 原則上暫時處分要向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的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提起抗告,而且卷宗已經送交抗告法院時,向抗告法院聲請。
    2.  如果有急迫情形,恐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可以向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本案雖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但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即將帶未成年子女出境,聲請人仍然可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我的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只有家事非訟事件才可聲請暫時處分,家事訴訟事件不可以。家事訴訟事件如果有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522條至第538條之4)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如果您還沒有向法院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不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如果有聲請必要,建議您趕快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並在聲請狀中一併說明要請法院發暫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的原因和要發什麼內容的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2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4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是保護管束另外附加之處遇,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執行時數為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假日生活輔導?

    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暫時處分?

    1.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  法院可以依事件性質核發不同內容的暫時處分,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各類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協尋?

    少年如果行蹤不明,未按法院通知到場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同行?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收容?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侵害性、是否在學、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事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一、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

    1. 少年調查(保護)官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調查保護工作的人員。。
    2. 少年法院(庭)的調查保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進行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育保護曝險少年、導正其行為及預防犯罪。

    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1.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過去稱為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之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2.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3.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責付?責付需交保釋金嗎?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少年保護事件的責付,無須繳納保釋金給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也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合併審理嗎?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裁定結果不服時怎樣處理?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事非訟事件如果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主管機關因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家暴而幫養子聲請保護令,同時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
    2.  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定。但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也可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  對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時,應該提起抗告救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要先調解嗎?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國際審判管轄權?

    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不太會表達,法院怎麼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除了社工陪同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來協助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另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請求法院決定孩子由誰監護),法院也可以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幫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保護孩子的利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陪同孩子出庭社工人員的身分資料可以保密嗎?

    為保障社工的人身安全,陪同出庭的社工人員報到簽名時可以用他(她)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其身分證號、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其他陪同人員如果認為提供人別資料會危害其安全時,也可以如此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沒錢如何聲請保護令

    1.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也就是說,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
    2. 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親子關係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等親子關係訴訟,應該向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但如果子女或養子女是被告而且未成年時,應該向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事件,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關係人去做血緣關係鑑定嗎?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親子關係訴訟事件的原告或被告,而當事人間就有沒有血緣關係有爭執,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限期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上的檢驗。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嗎?法院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1.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2.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3.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4. 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經繳納的三分之二裁判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要打離婚官司,但怕配偶脫產,想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家事事件法沒有規定,怎麼辦?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想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聲請保護令後又因為家暴請求離婚,並且要孩子的監護權,法院會一起處理嗎?

    您提起的保護令、離婚官司、孩子監護權,因為請求的基礎事實(家暴)相牽連,原則上會一起處理。但因為保護令有急迫性,而離婚及子女監護部分要調查和處理的事項比較多,所以法院通常會先處理保護令部分,離婚及孩子監護權則一起審理裁判。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合併審理?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判決不服時怎樣處理?

    •  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這數個糾紛可能是數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  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但因為有些事件性質上必須儘快處理,所以也可依規定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  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裁判不服時,應循下列程序救濟:
      1. 對合併裁判事件的全部裁判結果都不服,應提起上訴。
      2.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判決結果不服,應提起上訴。
      3.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非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裁判結果不服,應提起抗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訴訟事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嗎?

    您可以自己打官司,但如果想委任代理人或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原則上應該委任律師代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1. 就各類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相關資料,並於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2. 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溝通能力,評估當事人會談可能性,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等。
    3. 開庭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4. 裁判確定後,債權人為履行勸告的聲請時,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5. 連結相關資源、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為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本人一定要到場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包括非訟事件的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如果本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內容包括那些是家事事件、狀紙要寫什麼、向那個法院提出、案件會怎麼進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裁判等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可以換掉程序監理人嗎?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或我的家人認為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不適當,不適合擔任程序監理人的時候,該怎麼辦?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明,也可以在開庭的時 候直接跟法官說明,由法官調查之後作適當的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和受監理人的意見或作法不一樣的時候,怎麼辦?

    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如果和受監理人不一樣或相反的 時候(例如程序監理人想和解,受監理人卻不要),可以分成 以下二種情形:

    1. 如果受監理人是無程序能力的人(例如無意思能力、未滿 7 歲的兒童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會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為準,作為裁判或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2. 如果受監理人為有程序能力的人,就會由法院來認定以其中最適當的意見為準。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怎麼知道來我家的程序監理人是不是詐騙集團?

    1.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前,通常會先問您的意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也會製作正式的裁定書,上面蓋有法院的大印,並且會將這份正式的裁定書寄給您,裁定書上會記載程序監理人的姓名等相關資料。
    2. 這份裁定書也會寄給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您可以請來訪的人員提出法院的裁定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來確認他(她)的身分。
    3. 如果當時法院的裁定書尚未寄達您府上,或者您有任何疑慮,都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該案件的法院書記官,確認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的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需要我出錢嗎?費用大概多少?他會直接向我收費嗎?

    1. 程序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也可以提供義務即免費的服務。如果不是義務服務,法院會視情形,在新臺幣 5 千元到 3 萬 8 千元間,酌定他的報酬。
    2. 程序監理人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應該由當事人支付。法院認為必要時,會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先繳納全部或一部分的金額給法院,法院再發給程序監理人。
    3. 程序監理人的費用必需經過法院核准及發放,他不可以直接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由法院來選任,並不是當事人自己找的。法院會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各種專業團體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最適當的人選來擔任孩子的程序監理人,他們大 多是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並且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知識或經驗。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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