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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尚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如何處理?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尚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如何處理?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若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擬與未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就如同擬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先前裁判不同見解之處理相同,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法院組織法第51 條之 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0-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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