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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要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2. 聲請時要檢附的資料大致有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和解筆錄等)、其他足資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被撤銷或變更後,如何回復原狀?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失效?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1.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3. 暫時處分的內容和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的內容不同的部分:例如暫時處分中有一項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千元,但本案請求部分,法院是裁定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原來暫時處分中關於命每月付5千元的部分就失效。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例如暫時處分原來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但扶養義務人後來經濟發生重大困難無法負擔那麼多,法院裁定變更為每月付1萬元,原來5萬元部分就失效;又如法院原暫訂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同住,但母親突然生重病無法照顧子女,法院撤銷原來的暫時處分或變更為和父親同住,原來與母親同住的暫時處分就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怎麼執行?

    1.  暫時處分裁定可以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為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也可以依職權執行。
    2.  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是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暫時處分裁定失效時也一樣要通知。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生效?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1. 原則上暫時處分要向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的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提起抗告,而且卷宗已經送交抗告法院時,向抗告法院聲請。
    2.  如果有急迫情形,恐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可以向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本案雖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但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即將帶未成年子女出境,聲請人仍然可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我的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只有家事非訟事件才可聲請暫時處分,家事訴訟事件不可以。家事訴訟事件如果有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522條至第538條之4)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如果您還沒有向法院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不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如果有聲請必要,建議您趕快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並在聲請狀中一併說明要請法院發暫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的原因和要發什麼內容的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暫時處分?

    1.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  法院可以依事件性質核發不同內容的暫時處分,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各類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也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合併審理嗎?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裁定結果不服時怎樣處理?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事非訟事件如果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主管機關因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家暴而幫養子聲請保護令,同時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
    2.  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定。但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也可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  對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時,應該提起抗告救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要先調解嗎?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國際審判管轄權?

    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不太會表達,法院怎麼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除了社工陪同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來協助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另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請求法院決定孩子由誰監護),法院也可以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幫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保護孩子的利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陪同孩子出庭社工人員的身分資料可以保密嗎?

    為保障社工的人身安全,陪同出庭的社工人員報到簽名時可以用他(她)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其身分證號、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其他陪同人員如果認為提供人別資料會危害其安全時,也可以如此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沒錢如何聲請保護令

    1.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也就是說,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
    2. 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親子關係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等親子關係訴訟,應該向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但如果子女或養子女是被告而且未成年時,應該向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事件,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關係人去做血緣關係鑑定嗎?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親子關係訴訟事件的原告或被告,而當事人間就有沒有血緣關係有爭執,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限期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上的檢驗。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嗎?法院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1.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2.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3.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4. 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經繳納的三分之二裁判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要打離婚官司,但怕配偶脫產,想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家事事件法沒有規定,怎麼辦?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想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聲請保護令後又因為家暴請求離婚,並且要孩子的監護權,法院會一起處理嗎?

    您提起的保護令、離婚官司、孩子監護權,因為請求的基礎事實(家暴)相牽連,原則上會一起處理。但因為保護令有急迫性,而離婚及子女監護部分要調查和處理的事項比較多,所以法院通常會先處理保護令部分,離婚及孩子監護權則一起審理裁判。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合併審理?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判決不服時怎樣處理?

    •  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這數個糾紛可能是數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  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但因為有些事件性質上必須儘快處理,所以也可依規定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  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裁判不服時,應循下列程序救濟:
      1. 對合併裁判事件的全部裁判結果都不服,應提起上訴。
      2.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判決結果不服,應提起上訴。
      3. 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非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裁判結果不服,應提起抗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訴訟事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嗎?

    您可以自己打官司,但如果想委任代理人或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原則上應該委任律師代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1. 就各類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相關資料,並於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2. 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溝通能力,評估當事人會談可能性,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等。
    3. 開庭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4. 裁判確定後,債權人為履行勸告的聲請時,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5. 連結相關資源、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為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本人一定要到場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包括非訟事件的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如果本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內容包括那些是家事事件、狀紙要寫什麼、向那個法院提出、案件會怎麼進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裁判等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酌定親權

    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家暴被害人的安全出庭環境

    1. 各地方法院大都設有安全通道或警鈴通報系統,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的人身安全;且駐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計有臺灣本島及澎湖等19所地方法院均有設立)亦設有開庭燈號連線系統,可供社工、被害人或相關證人先待在安全地方,瞭解開庭進度。
    2. 您如對出庭之人身安全有顧慮時,可向該法院或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屆時將會有社工或法警協助陪同出庭,以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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