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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誰可以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 發布日期 : 108-09-25
  • 更新日期 : 108-10-08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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