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資訊-常見問答-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要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2. 聲請時要檢附的資料大致有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和解筆錄等)、其他足資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0-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