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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什麼時候失效?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失效?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1.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3. 暫時處分的內容和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的內容不同的部分:例如暫時處分中有一項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千元,但本案請求部分,法院是裁定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原來暫時處分中關於命每月付5千元的部分就失效。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例如暫時處分原來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但扶養義務人後來經濟發生重大困難無法負擔那麼多,法院裁定變更為每月付1萬元,原來5萬元部分就失效;又如法院原暫訂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同住,但母親突然生重病無法照顧子女,法院撤銷原來的暫時處分或變更為和父親同住,原來與母親同住的暫時處分就失效。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0-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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