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服務,並利用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書狀傳送至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