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的行政收容事件涉訟,其管轄法院為何?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的行政收容事件涉訟,其管轄法院為何?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5款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第一審是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同法第13條「以原就被」的訴訟原則。又考量行政收容事件,未必有受收容之人,爰明定有此情形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