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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程序有何特色?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程序有何特色?

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規定,其特色如下:

  1. 保全證據的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的法院為之。
  2.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囑託受訊問人住居所或證物所在地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
  3. 法院准許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
  4.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的實施,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強制力排除,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5. 證據保全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時,法院得依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所得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
  6. 如法院認為確實有向聲請人或訴訟代理人等開示證據資料,或聽取其意見的必要時,法院亦得依聲請或請求對於受證據開示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維護相對人權益。
  • 發布日期 : 113-01-18
  • 更新日期 : 113-01-1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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