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聲請回復原狀、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