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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的救濟,本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允許提起的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1.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2.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的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的可能,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3.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的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 發布日期 : 108-10-09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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