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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可以聲請什麼保密措施?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可以聲請什麼保密措施?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不公開審判。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禁止或限制閱覽(檢閱)卷證。
- 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使用或揭露相關營業秘密。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就卷證內容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 受查證人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 聲請保全證據之人、相對人、第三人得請求限制、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的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禁止或限制閱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6條、第71條、第72條)
- 發布日期 : 113-01-18
- 更新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