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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協商程序?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這個程序?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含沒收)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又稱量刑協商。(關於量刑協商制度,本院製有「認識量刑協商」宣導資料,民眾如有需要,可逕向各法院訴訟輔導處索取)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08-11-2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