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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請求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提出何種文件?

法人向公證人請求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為配合公證人為身分之確認,應提出何種文件?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人為法人時,除應使公證人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外,並應提出下列資料,以供公證人確認其身分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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