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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類似信託之受託人請求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業務時,應提出何種文件?

基於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向公證人請求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業務時,為配合公證人為身分之確認,應提出何種文件?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者之受託人時,除應使公證人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外,並應提出下列資料,以供公證人確認其身分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得不提供。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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