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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是否須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申報?
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是否須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申報?
行政院已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排除公證人、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達一定金額的交易應通報之義務。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14-02-0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