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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之申報情形外,如果還有其他可疑情形,是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除了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下稱本辦法)之申報情形外,如果還有其他可疑情形,是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如果公證人發現有其他可疑情形,應進行身分確認,並應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14-02-0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