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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收養

    1. 收養是指想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育,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認可後,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的行為。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遺產分割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收養子女

     一、收養子女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1.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
      (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3. 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子女要如何辦理?

    1.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2. 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3.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三、小叮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子女的姓氏

    一、孩子姓氏無法達成協議,一定要到法院解決嗎?

    1.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2. 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二、變更姓氏要向法院聲請嗎?

    1.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1次為限。
    2. 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快速聲請保護令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兩個原本相愛的人或家人間會鬧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有時不在表面上的爭執,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期不溝通,或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怨懟、冷漠、對立或不信任。如果法院只依法裁判,而沒有協助當事人了解真正的問題所在,當事人間的心結還在,常會變成不願意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辦理(比方不給孩子生活費或不讓對方看孩子等),或又再打好幾個官司。因此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例如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調解、擴大可以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兒少及心智障礙者特別保護、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最佳利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要孩子出庭,但孩子不能請假,怎麼辦?

    法院所定開庭日,孩子如果不能請假,可以告訴法官,法官會斟酌情形處理。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能會請孩子在放學後或放假的時間到庭。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可以旁聽嗎?

    為了保護家事事件關係人和家庭的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則上不公開,因此不可以旁聽。但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准許旁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不想讓同學知道我和他爸(媽)在爭監護權,法院會把裁判上網嗎?

    和未成年孩子有關的家事事件裁判,像監護權、收養、否認子女等,原則上不會放在裁判書相關網站上。但是如果有人聲請公開,因為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以公開為原則,故法院會依法遮掩包括孩子的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如父母)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等相關資料後才公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怎麼知道是不是家事事件?

    如果請求法院調解或裁判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家事事件:

    1. 常見的家事事件如:離婚、收養、扶(贍)養費、定子女監護權、聲請法院宣告失智老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之人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編及第4編各章規定的事件)。
    2. 因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確認親子關係、確認遺囑真假、給付家庭生活費、停止親權、拋棄繼承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0條、第73條、第74條、第79條、第95條、第101條、第108條、第123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49條、第157條規定的事件)。
    3. 依據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或其特別法規定來請求,性質上屬於家事的事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離婚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法院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果因為被羈押、在監所服刑、距離遙遠或交通困難等因素無法到庭,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用視訊方式開庭。法院認為必要、受訊問人所在地有相關設備而且可以直接審理時,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視訊設備開庭。相關作業方式請參考「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是家事事件嗎?被家暴聲請保護令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還是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1.  為防止夫妻、父母與子女等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規定的丁類事件,因此聲請法院發民事保護令(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及聲請延長、撤銷或變更保護令,都是家事事件。關於聲請保護令以及保護令執行等,請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

    一、哪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1.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3.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1.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2.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違反保護令也是家事事件嗎?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時,每一項保護令款項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狀怎麼辦?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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