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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什麼是留置觀察?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或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經勸導無效(除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外,餘處分經勸導1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觀察期間為5天以內。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1. 原則上暫時處分要向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的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提起抗告,而且卷宗已經送交抗告法院時,向抗告法院聲請。
    2.  如果有急迫情形,恐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可以向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本案雖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但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即將帶未成年子女出境,聲請人仍然可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我的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只有家事非訟事件才可聲請暫時處分,家事訴訟事件不可以。家事訴訟事件如果有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522條至第538條之4)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如果您還沒有向法院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不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如果有聲請必要,建議您趕快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並在聲請狀中一併說明要請法院發暫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的原因和要發什麼內容的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2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4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是保護管束另外附加之處遇,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執行時數為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假日生活輔導?

    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暫時處分?

    1.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  法院可以依事件性質核發不同內容的暫時處分,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各類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協尋?

    少年如果行蹤不明,未按法院通知到場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同行?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收容?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侵害性、是否在學、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事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一、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

    1. 少年調查(保護)官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調查保護工作的人員。。
    2. 少年法院(庭)的調查保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進行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育保護曝險少年、導正其行為及預防犯罪。

    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1.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過去稱為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之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2.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3.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責付?責付需交保釋金嗎?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少年保護事件的責付,無須繳納保釋金給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也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合併審理嗎?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裁定結果不服時怎樣處理?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事非訟事件如果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主管機關因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家暴而幫養子聲請保護令,同時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
    2.  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定。但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也可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  對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時,應該提起抗告救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要先調解嗎?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國際審判管轄權?

    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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