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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之保護處分類別及執行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安置輔導。
    4. 感化教育。

    二、附屬之處分則有2種:

    1. 禁戒。
    2. 治療。

    三、處分之考量:

    •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無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
    •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因此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四、簡介各種處分之執行: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訓誡:
      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 假日生活輔導:
      共3至10次,其執行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彈性規定。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1. 保護管束:
      (1)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2)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2. 勞動服務:
      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3.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2.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3.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2.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3.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向少年保護官請求)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4.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行為改善,希望停止法院的輔導,應該如何處理?

    少年已在法院輔導半年以上,且有穩定就學、就業、無偏差行為,家長可請求少年保護官或自行向法官提出免除保護管束之聲請,(參考「聲請狀怎麼寫-書狀聲請範例」-「請求免除少年保護管束處分」)。法官會審酌相關資料,並考量少年的一切狀況及最佳利益後,為准否的裁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酒醉駕車,經法院裁處保護處分後,仍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以酒駕罰鍰嗎?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之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少事法之保護處分,實質上已對少年觸犯法律行為,給予相當之司法評價,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當。故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如少年酒駕行為依少事法規定裁定適當之保護處分時,即無須再處以罰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的報到卡遺失,可以申請補發嗎?

    法院報到卡片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的重要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如果不小心遺失,可以洽詢所屬之少年保護官申請補發。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家長要不要陪同?

    少年到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無須陪同,但也歡迎家長陪同少年到法院接受輔導,家長可以與少年保護官共同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要避免由朋友或同學等人陪同,以免影響輔導情緒,及維持法院上課輔導之秩序,更希望少年認真慎重看待每一次的報到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接獲法院開庭通知,但要上學、上班,可否請家長代為出庭?

    少年事件程序的主體為少年,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如果在學或工作,應該請假出庭。未依通知到庭,法官依少事法規定可依職權發佈同行,強制少年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接到法院證人的傳喚通知書,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未到庭會如何?

    為幫助法院發現真實,除有法律規定例外之情形,人人均有作證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或家庭因經濟上的因素,無資力委任律師時,該怎麼辦?

    除依少事法規定,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輔佐人外,如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法律扶助之條件者,亦可向全省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協助辯護。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連結http://www.laf.org.tw/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要工作或讀書,請問什麼時候可以結束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執行滿6個月後,且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正常上學、遵守校規,完成學業;在家生活作息正常,聽從管教、不逃家、不夜歸或工作穩定認真等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畢業證書、工作證明、技職證照等)請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報到,會不會影響少年的就學及就業?

    法院通知少年到法院輔導報到時間,會儘量避開少年的上學及上班的時間,如果有時間上衝突,可以跟少年保護官溝通調整其他時間。少年保護官實地訪視時,為保護少年的隱私,以免增加少年的心理負擔或困擾,也會技巧性地避免曝光少年的報到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並未再犯且都按時報到,為什麼會被留置觀察?

    保護管束期間有其應遵守事項,按時報到與無再犯情事只是其中之一,如有多次違反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期間經常逃學、逃家、深夜在外遊盪或對師長、父母頂撞或是其他違反規定行為,屢勸不聽,經少年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為5日的觀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於外地工作,可不可以向少年保護官請假,不用報到?

    少年可事先與少年保護官協調安排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來法院報到,或請求囑託所在地法院就近執行,不用舟車勞頓勞途奔波。但不可以在外地工作為由,不到法院報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報到期間可以出國嗎?

    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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