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請公假嗎?我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為確保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時間如下:
- 應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職務執行,或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程序之首日午前零時起算,至前揭職務或程序終了之日午後12時止(以1曆日計給),並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 若於公假結束後仍遇有原排定之工作班別,雇主宜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始賡續工作。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