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另外此公假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