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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已經有請律師,法院還可以為我或我的孩子選任程序監理 人嗎?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他的工作和權責與律師不盡相同。所以不論是父母自己有請律師,或者已經為孩子單獨聘請了律師,只要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時候,還是可以依聲請或 依職權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要做什麼事?

    程序監理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深入了解孩子的需要,然後在法庭上為孩子發聲,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做的事情包括:到法院去查看卷宗資 料、和孩子本人或特定家屬會談、說明法律程序進行的情形、參與法院的調解或審理程序、提出報告給法院等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常常 無法照顧到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 楚的讓法院聽到,所以有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由法院所選任 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以下同)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一)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監事備案之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上述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4.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登記,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文件

    (一)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二)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三)捐助及組織章程。
    (四)財產清冊。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小叮嚀​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小叮嚀: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什麼是陽光法案?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業務屬性?

    整體的防制貪污機制應包含「防貪」及「肅貪」兩大功能。法務部原本是檢察、調查業務的主管機關,肅貪工作由檢察機關主導,指揮調查機關偵辦,然而貪瀆屬於智慧型、高黑數的犯罪,各個機關又各有其專業特性,致貪瀆案件罪證之偵蒐有其限制,且「肅貪」工作畢竟是治標的手段,惟有於機關內成立防制貪污機制,始能務本且彌補不足,而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向為政府既定政策。據此構想,於機關中成立了政風機構,從事防制貪瀆及發掘線索,並配合調查單位蒐證偵辦,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三方面同在法務部督導下通力合作,彼此相輔相成,形成堅強的肅貪鐵三角,共同打擊貪瀆不法。所以,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結合各業務單位通盤規劃、設計,建立各機關自身之防貪機制運作後,將各機關貪瀆不法之事前預防與事後發掘、偵辦接續成環,全方位防制貪瀆,使我國的防制貪瀆機制在功能上臻於完整,因此,我國政風機構之業務兼具有肅貪及防貪之屬性。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在做什麼?

    1.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堪稱肅貪第一線尖兵,並與檢察、調查機關建構成堅強鐵三角陣容、本「刑懲並行」原則,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有效嚇阻貪瀆,建立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2.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防貪是正本清源的積極作為,其目的一如強化人體的免疫系統,從根本防制病源的侵入。政風人員除應深入了解機關內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制弊端外,對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易導致違法之防貪作為,亦協助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3.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4.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推動各項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政府功能正常運轉。
    5. 落實財產申報事項: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透過民眾公開之查閱(全民監督)及政風機構主動的抽查審核,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機構的功能?

    如同美國的政風局,我國政風機構亦是設置於機關內的幕僚單位,此點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9條之條文中即明白顯示之。

    由政風機構的法定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瀆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等工作項目觀之,政風機構在各機關中,其基本功能是在於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具有組織的防疫功能。因此,政風機構的功能主要是在促使機關的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務)能依法運作,更要能在公開的檢視環境下有效率的運作。故政風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猶如人體的「免疫系統」,隨時保護身體免受病原侵害,使各個器官均能健康地維持正常功能運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中建立「廉能政府」的主要目標及「廉潔」、「效能」、「便民」革新重點之旨意完全符合。

    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成為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機構的源起?

    為進一步端正機關之行政風氣,肅清貪瀆不法,行政院法務部於80年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原來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中「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該條例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並於81年7月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同年8月18日法務部正式設立政風司,統籌策劃辦理全國政風業務,並將各機關中原設之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

    於100年7月20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由法務部廉政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於101年2月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人員的使命?

    建立廉正、明快、主動、親民之「廉能」政府,是當前政府努力的目標,也是政風人員積極努力的方向。政風人員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在機關首長的領導之下,結合機關業務單位共同建立廉能新形象的政府。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為什麼要端正政風?

    端正政風工作係以興利、防弊為宗旨,配合著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以建立公務人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正確觀念,樹立「廉能」與「效率」的政府新形象,以贏得人民的信賴,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

    其意義乃在瞭解政府之施政得失,整飭政治風氣,革除陋習積弊,端正行政作風,整肅貪污,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政治革新,服務群眾,爭取民心。換言之,政風工作,不僅是消極的蒐處施政得失資料,更積極要使所有執行公權力的人員務期奉行著「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理念並切實遵行之,放在其具體的作法上,全體司職政風工作的同仁們均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以期根絕貪瀆、收澄清吏治之效。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民眾提出檢舉

    當您針對法院員工上開行為提出檢舉時,請「具名」並提出「具體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供本處查證。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司法院政風處受理民眾檢舉案件類型

    舉凡法院員工利用職務上機會,對其經辦業務,向民眾索賄或從事司法黃牛行為者,可向本處提出檢舉。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公開與透明的『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所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指機關內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如:機關首長、法官、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等)每年至少向政風機構(如:司法院政風處及各法院政風室)或監察院申報財產資料乙次。其中向政風機構申報之財產資料,由政風機構每年抽樣或依職權辦理實質審核財產是否覈實申報之制度。

    依據10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已經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外,並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期望藉以達到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及端正政風之目的。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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