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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1. 就各類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相關資料,並於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2. 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溝通能力,評估當事人會談可能性,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等。
    3. 開庭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4. 裁判確定後,債權人為履行勸告的聲請時,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5. 連結相關資源、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為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本人一定要到場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包括非訟事件的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如果本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內容包括那些是家事事件、狀紙要寫什麼、向那個法院提出、案件會怎麼進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裁判等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可以換掉程序監理人嗎?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或我的家人認為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不適當,不適合擔任程序監理人的時候,該怎麼辦?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明,也可以在開庭的時 候直接跟法官說明,由法官調查之後作適當的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和受監理人的意見或作法不一樣的時候,怎麼辦?

    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如果和受監理人不一樣或相反的 時候(例如程序監理人想和解,受監理人卻不要),可以分成 以下二種情形:

    1. 如果受監理人是無程序能力的人(例如無意思能力、未滿 7 歲的兒童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會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為準,作為裁判或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2. 如果受監理人為有程序能力的人,就會由法院來認定以其中最適當的意見為準。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怎麼知道來我家的程序監理人是不是詐騙集團?

    1.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前,通常會先問您的意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也會製作正式的裁定書,上面蓋有法院的大印,並且會將這份正式的裁定書寄給您,裁定書上會記載程序監理人的姓名等相關資料。
    2. 這份裁定書也會寄給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您可以請來訪的人員提出法院的裁定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來確認他(她)的身分。
    3. 如果當時法院的裁定書尚未寄達您府上,或者您有任何疑慮,都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該案件的法院書記官,確認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的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需要我出錢嗎?費用大概多少?他會直接向我收費嗎?

    1. 程序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也可以提供義務即免費的服務。如果不是義務服務,法院會視情形,在新臺幣 5 千元到 3 萬 8 千元間,酌定他的報酬。
    2. 程序監理人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應該由當事人支付。法院認為必要時,會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先繳納全部或一部分的金額給法院,法院再發給程序監理人。
    3. 程序監理人的費用必需經過法院核准及發放,他不可以直接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由法院來選任,並不是當事人自己找的。法院會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各種專業團體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最適當的人選來擔任孩子的程序監理人,他們大 多是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並且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知識或經驗。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已經有請律師,法院還可以為我或我的孩子選任程序監理 人嗎?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他的工作和權責與律師不盡相同。所以不論是父母自己有請律師,或者已經為孩子單獨聘請了律師,只要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時候,還是可以依聲請或 依職權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要做什麼事?

    程序監理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深入了解孩子的需要,然後在法庭上為孩子發聲,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做的事情包括:到法院去查看卷宗資 料、和孩子本人或特定家屬會談、說明法律程序進行的情形、參與法院的調解或審理程序、提出報告給法院等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常常 無法照顧到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 楚的讓法院聽到,所以有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由法院所選任 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以下同)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一)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監事備案之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上述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4.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登記,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文件

    (一)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二)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三)捐助及組織章程。
    (四)財產清冊。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小叮嚀​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小叮嚀: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什麼是陽光法案?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業務屬性?

    整體的防制貪污機制應包含「防貪」及「肅貪」兩大功能。法務部原本是檢察、調查業務的主管機關,肅貪工作由檢察機關主導,指揮調查機關偵辦,然而貪瀆屬於智慧型、高黑數的犯罪,各個機關又各有其專業特性,致貪瀆案件罪證之偵蒐有其限制,且「肅貪」工作畢竟是治標的手段,惟有於機關內成立防制貪污機制,始能務本且彌補不足,而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向為政府既定政策。據此構想,於機關中成立了政風機構,從事防制貪瀆及發掘線索,並配合調查單位蒐證偵辦,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三方面同在法務部督導下通力合作,彼此相輔相成,形成堅強的肅貪鐵三角,共同打擊貪瀆不法。所以,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結合各業務單位通盤規劃、設計,建立各機關自身之防貪機制運作後,將各機關貪瀆不法之事前預防與事後發掘、偵辦接續成環,全方位防制貪瀆,使我國的防制貪瀆機制在功能上臻於完整,因此,我國政風機構之業務兼具有肅貪及防貪之屬性。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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