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