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