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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

    • 111年1月4日起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新法(憲法訴訟法),人民可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後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無論是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或該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事,都可以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依新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如果認為確屬違憲,將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 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仍可提起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前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有牴觸憲法的情事,請儘早即時於新法施行前提出聲請;如果來不及提出聲請,在新法施行後,仍然可以在6個月內,即111年7月3日(星期日,以次日7月4日代之)以前提出聲請。由於以上聲請案件的原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在新法施行前,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適用,憲法法庭尚不得於宣告法規範(法令)違憲的同時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須循現制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途徑以維權益。
    另外,立法機關考量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改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新制於108年7月4日施行後,到新法施行前這段期間,人民如果無法就法院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新法施行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未臻周全,於是在新法第92條第1項設但書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已送達,並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例外允許於新法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止)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就是說,雖然是在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如果該裁判已經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就例外適用新法,並在111年7月4日前,人民可向憲法法庭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0-07更新 ]
  • 何謂未結件數?

    指法院在統計期底,對所受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之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提起裁判憲法審查期間

    裁判憲法審查是新制施行後才有的制度,在111年1月4日後才有可能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此種案件。111年1月4日後,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需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在收到確定終局裁判書6個月內遵守期間提出,如上圖中判決C所示。若是在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確定判決送達超過6個月才提出,如上圖判決D所示,聲請就不合法。關於6個月期間的計算請詳參Q05

    如果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在111年1月3日前已送達,如上圖B所示,人民原則上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本文)。

    但如果111年1月3日前已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有援用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律見解,如上圖判決A所示,則例外可以於111年7月4日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了,接下來要做什麼呢?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只是要通知您已經經過抽選及審核程序,成為次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在明年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時,您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以方便您進行必要的心理建設或生活規劃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各類終結案件自收案日起算至結案日所經過之總日數除以該類案件之終結總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應該說明案件事實與涉及法律,並附具體的理由說明,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裁判的哪一部分,對於聲請人何種受憲法基本權利造成侵害,或是該部分違反了何種憲法原則。由於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也不是「最最高法院」,不能以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為「違法」為理由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所以,如果人民認為確定終局裁判違背法令而提出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但該裁判違背法令之處並未涉及憲法問題,憲法法庭也不會受理。此外,聲請書狀另應說明,為何聲請人主張的爭點具有憲法重要性。

    聲請人可以自我檢視聲請書是否已經涵蓋以上事項的說明,提出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狀所需的各項基本資料等形式要件,請詳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憲法訴訟書狀範例。至於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仍由憲法法庭依個案認定。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1條第1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0-07更新 ]
  • ▍什麼時候會通知我要上法院及要去多久?


    可以參考Q3609的流程圖,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您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那麼您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在統計期間內終結件數除以該期間內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期間

     

    一、想對於111年1月4日以前收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民眾留意聲請期限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並沒有聲請期限的規定。
    針對這個新舊法差異,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個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是由裁判送達時起算6個月。
    如附圖中判決B送達乙的情況,判決B送達乙的時間縱使距離聲請時已超過6個月,乙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

    二、111年1月4日以前收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援引大法庭見解者,新法例外准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過聲請期限亦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不過除非判決B如果有援用大法庭見解,可以一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詳參Q10),如果沒有,否則乙只能聲請舊法已有的「法規範違憲審查」,不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判決B如果有援用大法庭見解,民眾欲一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留意聲請期限也已經在111年7月4日截止。

    三、人民想在111年7月4日以前,對於111年1月3日前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時間的限制:
    本題設題的情形,請民眾留意,但如果確定終局裁判送達的年代過於久遠,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仍不得再聲請舊制法規範憲法審查。如上圖中,判決E送達距離戊聲請時已超過5年,就不能聲請。例外是,如果判決E是刑事判決,縱使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已超過5年,戊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59條第2項設有聲請期間,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9條並明文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起。112年7月7日修正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前開規定,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單及調查表怎麼辦?


    法院所寄送的通知單上,會記明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查詢,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再洽法院做確認,並請您收到通知單後,據實填載調查表後回傳法院,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參加選任程序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上訴率?

    在統計期間內,當事人對於下級審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向上級審提起上訴件數扣除撤回件數,占下級審終局判決得上訴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承上題(Q12)乙的情況,人民在111年7月4日前還有機會依照舊制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此種聲請案件得否受理,需依新法施行前之規定,也就是人民必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救濟程序,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書可參照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憲法訴訟書狀範例。書狀內應該說明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的法院與案號、何時送達、具體說明案件事實與所涉及法律、主張判決中適用的哪一條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以及聲請人認為侵害哪種基本權或違反哪項憲法原則。

    另外,在舊制就有的法規範憲法審查下,人民除了主張法律或命令違憲,還可以主張「判例」和「決議」違憲。雖然「判例」和「決議」制度已經廢除,但是由於立法制度銜接上有設置過渡期,因此,在新制開始實施的111年1月4日至111年7月4日之間,人民如依照上題(Q12)乙的情況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時,仍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54號及後續相關解釋,聲請憲法法庭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和「決議」進行法規範違憲審查。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2、3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3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3項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3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收到通知單後,就一定要去法院參加選任程序嗎?


    法院會提早30天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通知被抽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如果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您先填載「參與資格及意願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您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您。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撥打通知上的公務電話詢問,法院人員很樂意為您服務!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折服率?

    在統計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抗告)件數,扣除當事人提上訴(抗告)件數,加上撤回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人民已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不同時,得於3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關於3個月期間的計算請詳參(Q05)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別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為最高法院,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分屬於不同審判權。當兩個終審法院針對同一個法律的解釋適用見解不同時,就有統一見解的必要。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庭認為行政罰鍰裁處確定後,未執行完成前,受處分人死亡,行政機關不能再就遺產執行行政罰鍰;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在同樣的情形,行政機關可以就遺產的範圍內執行行政罰鍰(改編自釋字第621號解釋),就產生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適用法規範的見解歧異。這種情形就可以依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但如果是相同審判權上下級審間,例如高等法院民事庭與最高法院民事庭之間的見解歧異,由於二者間並非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關係,其見解歧異就不屬於統一解釋法令的範疇。此外,假設上例中的最高法院民事庭在後來的其他裁判中變更見解,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就遺產的範圍內執行行政罰鍰時(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後段),原來見解不同的情形就消失了,當然就不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令。

    提出此類聲請,聲請書內應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及與聲請案件有關文件名稱與件數等法定事項、確定終局判決的法院與案號、何時送達、遵守3個月內提出(憲法訴訟法第85條第1、2、3、7、8款),相關格式請參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憲法訴訟書狀範例

    聲情書還必須具體說明案件事實與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以指明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在適用同一法規範時,所表示的見解不同,並明確記載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以及聲請人希望憲法法庭如何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5條第4、5、6款)。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84條及第85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選任時會問什麼?有沒有歷屆試題可以參考?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候選國民法官唯一要做的,是在選任當日法官或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時據實陳述。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駁回率與廢棄(撤銷)率?

    一、駁回率:

    分為上訴駁回率與抗告駁回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裁判駁回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二、廢棄(撤銷)率:

    分為上訴廢棄(撤銷)率與抗告廢棄(撤銷)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廢棄(撤銷)原判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會。

    憲法訴訟法於第九章訂有過渡條款,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提出聲請但大法官尚未審理終結之案件,憲法法庭會繼續審理,以兼顧在新、舊法制接軌期間,聲請人權益保護的必要性與法律的安定性。

    關於案件是否應受理,一律繼續依舊法(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加以審查(憲法訴訟法第90條),關於其他判決如何做成、程序如何進行等事項,則依新法規定繼續審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9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可以告訴親朋好友、公司長官及同事,我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嗎?


    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而至法院,有需要安排日常事務,及有可能需要向公司請公假,因此您可以告知親友及長官、同事,以便處理相關事宜,但不得透露有關審判上知悉的事項;而依據法律規定,為了避免他人不當接觸或試圖影響國民法官甚至是賄賂、關說,任何人都不能揭露足以辨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否則可能會有相對應的處罰,所以他們如果知道您參加某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能未經過您同意就隨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所以也請毋庸太過擔心。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維持率?

    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憲法法庭如認為新法施行前已聲請的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案)有理由,只會宣告法律違憲,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如果憲法法庭宣告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違憲,聲請人可依法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方式尋求救濟(詳細請參考Q50憲法法庭認為我的聲請有理由,是不是代表對我不利的判決已經被改判了?」、Q51「如何請求法院依憲法法庭判決改判原因案件?」、Q52「請求法院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改判有時間限制嗎?」)。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91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會不會很花時間?開庭會不會開到很晚?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每一組國民法官(6名)或備位國民法官(1-4名)參與審理的時間也不同。

    法院會準備審理計畫書,內容包含案情說明、檢辯爭執事項及適用法條等,幫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民事保護令聲請核發比率?

    指法院對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之核發件數占核發及駁回總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國民法官要做哪些事?


    經過選任程序成為國民法官後,將會參與下列審判過程:

    一、審理: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二、訊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鑑定人、證人等。

    三、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四、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憲法訴訟案件裁判費如何計收?除裁判費以外,有無徵收其他費用?

    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是以客觀憲法秩序的維護為其核心,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徵收裁判費。
    2. 憲法訴訟法建立閱卷制度,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及第三人向憲法法庭聲請閱卷而經裁定許可者,其影印、列印訴訟卷宗卷內文書或因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等,須另依憲法法庭閱卷相關規定繳納閱卷費用。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民事調解成立率與和解成立率之差異為何?

    一、和解成立率

    1. 指和解成立件數占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2. 指和解成立件數占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扣除除權判決與離婚事件終結件數後之百分比。

    二、調解成立率

    1. 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2. 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件數與調解不成立件數總和之百分比。
    3. 扣除離婚調解事件後,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4. 扣除離婚調解事件後,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件數與調解不成立件數總和之百分比。
    5. 扣除離婚調解及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因一或兩造當事人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事件後之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件數之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會有書面資料嗎?我拿到的資料跟職業法官手上的資料是一樣的嗎?


    國民法官法庭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使國民法官以「眼見耳聞」的方式,瞭解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律師之主張及證據內容,以形成心證。如果有涉及審判的相關書面資料,原則上會提供給國民法官,所以國民法官拿到的資料與職業法官都是一致的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2.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

    刑事訴訟為對有罪者行使刑罰權,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寧秩序,其程序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如以刑事訴訟程序來區隔,司法刑事統計為審判統計,重在陳示審理程序、刑責確定及量刑狀況;警政統計為犯罪偵防統計,著重犯罪案件數、破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統計;法務統計依其業務職掌,為犯罪偵防、提起公訴等審程序前偵查、起訴統計及刑事裁判執行、觀護、更生等審判程序後執行統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書寫聲請書狀格式請參見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以及憲法訴訟書狀範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依聲請各種案件類型,記載法定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關於各種案件類型應記載事項,請詳細參閱Q06Q11Q12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50條、第56條、第60條、第66條、第68條、第78條、第82條準用第50條、第83條準用第60條、第85條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能夠在短時間內了解案情嗎?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相較於一般的審理程序,國民法官法庭採用的是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時,僅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會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必須等到開庭審理時,才能在法庭上提出卷證資料,避免讓法官們先入為主的產生偏見;也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減輕閱覽大量書面資料的負擔,而更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讓國民法官更容易了解案件的全貌,有助於國民法官參與審理過程,並以自身生活經驗給予不同觀點。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何謂「有罪人數」?

    刑事終結案件判決為科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免刑人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聲請書遞交給憲法法院後,大法官都能看到。如果案件經評決受理,憲法法庭會將受理案件聲請書內容依法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讓公眾都能閱覽,這是為了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辯及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憲法訴訟法第18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及第3條)。

    如果聲請人自認為遞交的書狀內容有不希望讓公眾得知的隱私,或依法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例如不想公開的個人機敏資訊、依法不得揭露之他人個人資訊、國家或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應限制公開或公開為不當之事項,可以製作經過適當遮掩的公開書狀電子檔,併同完整未遮掩的聲請書狀一起提交給憲法法庭,供憲法法庭決定書狀公開程度時參考,避免洩密、洩漏自己或他人個資的困擾。

    雖然憲法訴訟沒有強制聲請案件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但如果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則律師負有義務協助聲請人審查書狀提出前是否已經確實遮掩限制公開的事項(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關於遮掩的說明請參見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審判程序是如何進行的呢?


    在選任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完成宣誓之後,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接著會進入到審判程序,先確認被告的身分及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並讓被告及辯護人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表示意見。

    接著檢察官及辯護人會進行開審陳述,說明調查的證據為何?待證的事項有哪些?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調查證據的順序,在確認之後,就會開始調查證據包含書證、物證及人證,也就是訊問證人。

    證據調查完畢之後,進入到辯論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分別就事實與法律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再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辯論程序終結之後,進入到評議程序,法官會就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說明,國民法官會就案件的內容各自表示意見、交換想法,並依照法庭上所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究竟做了哪些行為?造成哪些後果?是否構成犯罪?犯了什麼罪?最後決定要量處的刑期(包含是否沒收),在評議完成之後,會宣示判決,國民法官們的任務就完成了。

    審判程序進行的流程如圖:

    審判程序流程圖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聲請人可以利用官方線上平台遞狀並提出聲請,但是不能僅使用口頭、傳真或E-mail方式提出聲請。

    線上方式聲請,請依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依照指引流程先取得帳號密碼:

    自然人(一般民眾):
    請先準備讀卡機及有效之本人自然人憑證,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辦理註冊。

    律師:
    請直接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窗口登入,至「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網頁下載「司法院電子化服務聲請單」填寫完成,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律師證書影本或律師證影本,簽名及蓋章後,郵寄至司法院資訊處(100203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經審核後,核發之帳號、密碼等資訊將以電子郵件通知。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使用線上方式遞狀的話,憲法法庭還是有可能另外要求提出複數紙本,所以請聲請人依照法庭要求,共同讓程序順利進行。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5項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6條第1項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可以當庭要求調查證據嗎?


    為了讓審理有效率、有計畫,會在審前的準備程序決定哪些證據可以調查,在國民法官加入後,進行正式審判時,原則上不會再加入新的證據來調查,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為了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而認為有調查必要,並且在事前不知道有這個證據等例外的情況下,可能會額外聲請調查新的證據;因為涉及法律專業,也會由三位職業法官討論決定有沒有調查的必要。

    當然,決定要不要調查新的證據,可能會與被告有無犯罪、刑度輕重的判斷有重要關係,所以職業法官們在決定前,也會聽取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法官的決定有疑惑的話,也可以請求審判長解釋說明。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

    1. 本調查每年辦理1次。
    2. 調查對象:台灣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民眾。
    3. 調查目的:瞭解一般民眾對司法的認識與看法、民眾對司法的評價形成的因素、民眾獲得司法消息或資訊的來源以及民眾對司法提供的各項服務之滿意程度。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憲法法庭計算聲請期間時,會扣除各地不同的在途期間,聲請人如果住得較遠,會有一定程度的寬限。

    聲請人的住居所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臺北市),也沒有委任住居所營業所在台北市的訴訟代理人時,考量在寄送相關聲請文件時可能有郵遞時間差,因此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如果聲請人委任的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則不適用在途期間的寬限。


    關鍵字:住居所在地、憲法法庭所在地、法定期間、不變期間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下列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新北市、基隆市:二日。二、桃園市:三日。三、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四日。四、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六日。五、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七日。六、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八日。七、澎湖縣:十九日。八、金門縣、連江縣:三十日。九、東沙島、太平島、烏坵鄉:三十四日。」及第3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前條所定以外之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亞洲:十七日。二、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四十四日。三、非洲、南極洲:七十二日。」明文規定居住於各該地區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標準。」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可以中途退出嗎?


    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情形,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律師對司法改革認知調查

    1. 本調查每年辦理1次。
    2. 調查對象:律師。
    3. 調查目的:為瞭解專業律師對司法改革各項議題之認知程度。
    4. 本調查原名為「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自108年因酌修問項內容而修正名稱。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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