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案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請於言詞辯論當日依通知記載時間,攜帶開庭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抵達憲法法庭。
(二)在入席前,請衣履整齊,接受安全檢查,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包括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擴音器;以及具通訊功能的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三)聲請當事人,入座時有固定的席位。如果開庭過程中需要暫時離席,請告知法警或庭務員。
(四)請依審判長指示進行發言,發言時間通常為5至10分鐘,座位前方會有倒數計時器,時間歸零時請盡速結束發言。
(五)訴訟程序一切依照審判長的指示進行,開庭過程可能會同步線上直播。全程不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也不可以有喧囂、製造噪音、吸煙、飲食(飲水除外)或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其他注意事項,請依收受的開庭通知書所載為準。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7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