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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一)聲請案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請於言詞辯論當日依通知記載時間,攜帶開庭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抵達憲法法庭。
    (二)在入席前,請衣履整齊,接受安全檢查,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包括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擴音器;以及具通訊功能的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三)聲請當事人,入座時有固定的席位。如果開庭過程中需要暫時離席,請告知法警或庭務員。
    (四)請依審判長指示進行發言,發言時間通常為5至10分鐘,座位前方會有倒數計時器,時間歸零時請盡速結束發言。
    (五)訴訟程序一切依照審判長的指示進行,開庭過程可能會同步線上直播。全程不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也不可以有喧囂、製造噪音、吸煙、飲食(飲水除外)或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其他注意事項,請依收受的開庭通知書所載為準。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7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參照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為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公正與直接審理,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憲法法庭原則上都會在庭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4樓)舉行言詞辯論,收到通知書的人都應親自出庭。但在憲法法庭考量認為情況適當時,可能仍在庭址舉行言詞辯論,但通知應到庭的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或法庭之友前往其他法院或指定處所,以遠距方式連線參加。

    如果遇有如天災、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或其他不適合親自蒞庭等特殊情形時,憲法法庭也可以能採取全面線上遠距開庭方式,請當事人在指定處所或指定法院利用視訊等科技設備進行開庭。實際注意事項請依照收受的開庭通知書所載為準。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不是每一件聲請案都會公布。憲法法庭原則上會將已經決議受理案件的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聲請書及其他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公開的資料,一併公布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供大眾閱覽;有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原則上也會公布言詞辯論筆錄,但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類型除外。必要時,憲法法庭也會將還沒有決議是否受理的案件相關資料公布,讓社會大眾提供意見。

    至於公開書狀中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或依法應限制公開的部分,會事先依照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加以遮掩,平衡保障涉及之人的隱私及相關公共利益。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及第38條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受理案件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意見書等都會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任何人可以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找到該案已公開資料。原則上只有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詳請參Q29)。第三人想要聲請閱卷,應在聲請書中向憲法法庭提出簡單證據解釋說明,該案件之結果會影響到其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若有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與資料,也應提供憲法法庭參考。

    欲閱卷首先應填寫閱卷聲請書(相關格式請參憲法法庭書狀規則 、憲法訴訟書狀範例),可以選擇以紙本送達憲法法庭,也可以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提出閱卷聲請,並非當然獲得准許。是否能夠閱卷,依法由審查庭大法官以裁定的方式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這個決定會是最終局的決定,聲請人不能夠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如果請求閱覽的資料是已經公開在憲法法庭網站上,聲請閱卷之人也可能收到告知如何上網查詢的回覆,以代替提供閱卷。

    另外,憲法法庭提供閱卷是有成本費用的,如果准許閱卷,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規定,聲請人必須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參考法條:
    詳參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原則上開放旁聽。這是基於審判公開透明的要求,言詞辯論應在公開法庭進行。但是如果憲法法庭認為特定案件開放旁聽會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的可能,也可能依法斟酌決定不予公開。

    憲法法庭的旁聽席只有64席,其中32席保留給媒體記者,另32席提供給民眾。民眾如果對於個案感興趣而想申請至憲法法庭旁聽,可以密切留意憲法法庭網站公布之案件相關訊息。欲申請旁聽,請服裝儀容整齊,攜帶身分證、健保卡等有個人照片足資查驗身分之證明文件,於言詞辯論當日提早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寫旁聽證領取表,經過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後領取旁聽證。於開庭前15分鐘或於公告人數額滿時,不再發放旁聽證。

    憲法法庭為了確保程序進行順暢、考量安全及場地設備限制,不允許隨時任意進入旁聽。領得旁聽證民眾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全程配戴旁聽證。離庭時,也請至原領證處領回所寄物品,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原則上都會以直播方式公開,但直播並不是唯一的公開方式。除了同步網路直播在庭審理實況,也可能是同步或庭後公開言詞辯論影音檔案,或只公開錄音,端看憲法法庭認為該案件有沒有需要保障參與者隱私、保密的需求,決定個案適合的公開方式。

    如果案件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的危險,憲法法庭也可能依法不公開言詞辯論,此時當然也不會直播。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7條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第1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是。

    憲法法庭在多數聲請人同時針對同一條法律聲請宣告違憲時,依法必須合併審理,一次確認法規範的合憲性。在有多數聲請人針對同一條法律見解爭議,分別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時,也必須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一次統一解釋法律見解。

    在新法施行後,人民在符合一定條件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時(詳參Q12),或是新法施行前已經提起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參Q15),若聲請審查的法律、命令與憲法法庭已受理由法官、國家機關或其他人民的聲請審查的法規範相同,憲法法庭會併案審理。不過,併案有時間限制。如果是必須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則是應在言詞辯論期日公告前為之。

    憲法法庭針對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同一爭議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如果來不及併入審理就已對其他聲請案做出判決時,將會在判決之後做出「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規範或爭議聲請而未及併案審理之案件」的裁定,讓來不及被併案審理的聲請案件也能夠為先做出的判決效力所及。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有可能。

    所謂的併案審理及裁判,是指言詞辯論會在同一期日進行,而且將案件決定寫在同一份裁判書中,並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如果憲法法庭認為一個案件與另外一個案件的憲法問題相同或是具有關聯性,適合於合併,可以把已經受理的案件合併審理判決。但是和法規範違憲審查情形不同的是,是否合併審理,是由憲法法庭基於各種考量做決定,人民也不能夠聲請併案審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4條

    r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r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判決

    原則上,15名大法官會全數出席參與評議。

    此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做成法規範違憲或裁判違憲、統一解釋法令的判決,均須有8名大法官同意。

    憲法法庭判決2

    在有大法官因故未出席評議的狀況,憲法訴訟法分別規定做成判決的最低出席人數與同意人數: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10位,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8位,才能做成判決。

    但當大法官是依法迴避而未參與評議時,不計入現有總額(憲法訴訟法第12條)。此時,上圖中的最低法定同意人數也會因現有總額人數減少而少於8位。例如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承審法官,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鑑定人時,該案件的大法官現有總額就計為13位而非15位。因此,該案件僅有13名大法官可依法參與評議,只要有7名大法官同意,就可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也就是8位,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始能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3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不是。

    憲法法庭審查的是法規範、裁判合憲性、法律見解爭議,並不直接審理原因案件。

    憲法法庭的判決如果宣告人民聲請有理由,可能會在主文中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也可能不在主文中廢棄確定終局裁判,詳參下題Q51。無論採取哪一種判決方式,憲法法庭都不會改判原因案件,只有確定終局裁判的管轄法院才能將原因案件改判。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可能視聲請案件提出聲請的時點以及案件類型,在主文中宣告廢棄或不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以下三種情況,聲請人請求管轄法院依憲法法庭判決改判的方式略有不同:

    憲法法庭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時,依法將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管轄法院,使案件回到不存在確定終局裁判的狀態。此時,聲請人無須為任何聲請,原本的管轄法院必須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再行審理、重為判決。(憲法訴訟法第62條)。

    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未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聲請人於新法施行前已經聲請釋憲、或聲請人於新法施行後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只會在裁判中宣告法律或命令等法規範是否違憲,不會將確定終局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換言之,即使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聲請人受到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仍然有效存在。此時,聲請人如果希望得到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新裁判,應自己提起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

    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若是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有理由時,並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是會在判決中說明該發生爭議的法律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所生歧異應該如何統一見解。此時,聲請人若希望得到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裁判,可以提起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要求原管轄法院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重為審理、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在憲法法庭並未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的情況下,依照請求改判的途徑是再審或非常上訴而有不同時間限制。

    再審
    因憲法法庭判決而對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在憲法法庭判決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且提出再審時距離判決確定日不能超過5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在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到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這段期間,並不計入上述5年期間(憲法訴訟法第91條、釋字第800號解釋),不過當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後,再審是否逾越5年的期間就會繼續計算。

    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的改判必須透過檢察總長依聲請或依職權提出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沒有救濟期間的限制,聲請人可以盡快聲請檢察總長提出。

    至於憲法法庭依法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時,聲請人無須請求法院改判(參見Q51),因此也無時間限制的問題。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裁判之生效時點,視裁判之性質而定。

    若裁判為具終結訴訟性質(即解決紛爭)之判決或裁定,應宣示或公告,即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若裁判為未具終結訴訟性質之裁定,例如審查庭為選定當事人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不合程式經審查庭審判長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經憲法法庭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等,則應送達,則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裁判生效之時點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7條規定:「(第1項)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第2項)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是唯一職掌憲法審判之組織,因此憲法法庭及審查庭所為之裁判並無上訴、抗告、再審或聲明異議等任何審級救濟機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也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也就是說,憲法法庭的決定,就是最終決定。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有可能。

    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的效力(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參照)。基於法安定性的要求,憲法法庭也不會輕易變更判決見解。

    然而這並不是完全絕對的,隨著時代演進與社會變遷,例如修憲、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時,原本的憲法法庭判決見解也可能變得不合時宜,而有變更的必要。此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的聲請,對於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是機關爭議案件做出變更見解的判決。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大法官在釋憲實務上也已發展出變更或補充解釋的特殊類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前者變更了宣告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者則變更補充了釋字第382解釋,將學生對學校管理行為提起行政爭訟之可能性予以擴張。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3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如果民眾想要閱覽憲法法庭結案後卷宗,應填具紙本「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參見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詳情請參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可以聲請閱覽結案後卷宗的人除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外,其他人須在聲請狀內大略說明閱卷理由、自己與本案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及說明有何種學術研究必要、新聞傳播必要,或表明已經由當事人同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3項)。

    聲請閱卷能否給閱,最終仍須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項);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給閱,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參見憲法訴訟法第39條)。如果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依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當卷宗保存已滿25年,該案件卷宗會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保存及移轉或銷毀事宜(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6條規定)。如該案件卷宗依法或經審選為國家檔案,將會移轉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保管。

    若要聲請閱覽的卷宗已經依法移轉給檔案局,自卷宗移交檔案局之日起,該卷宗之管理應用以檔案局為主管機關。若已向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會移請檔案局辦理,同時也會通知聲請人,該案卷已移給檔案局辦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向該局提出申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如果您是憲法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含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學者等應到庭之人,收到憲法庭開庭通知書後,於開庭前可向法庭(承辦書記官)告知需求;若您是到庭旁聽之民眾,有使用輪椅,法庭將鋪設移動式坡道,便利您進入法庭席位。另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得公開審理之案件,原則上將全程同步於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公開直播,並提供即時手語翻譯,便於肢體、聽覺或語言障礙者線上觀看。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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