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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書寫聲請書狀格式請參見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以及憲法訴訟書狀範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依聲請各種案件類型,記載法定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關於各種案件類型應記載事項,請詳細參閱Q06Q11Q12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50條、第56條、第60條、第66條、第68條、第78條、第82條準用第50條、第83條準用第60條、第85條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聲請書遞交給憲法法院後,大法官都能看到。如果案件經評決受理,憲法法庭會將受理案件聲請書內容依法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讓公眾都能閱覽,這是為了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辯及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憲法訴訟法第18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及第3條)。

    如果聲請人自認為遞交的書狀內容有不希望讓公眾得知的隱私,或依法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例如不想公開的個人機敏資訊、依法不得揭露之他人個人資訊、國家或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應限制公開或公開為不當之事項,可以製作經過適當遮掩的公開書狀電子檔,併同完整未遮掩的聲請書狀一起提交給憲法法庭,供憲法法庭決定書狀公開程度時參考,避免洩密、洩漏自己或他人個資的困擾。

    雖然憲法訴訟沒有強制聲請案件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但如果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則律師負有義務協助聲請人審查書狀提出前是否已經確實遮掩限制公開的事項(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關於遮掩的說明請參見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聲請人可以利用官方線上平台遞狀並提出聲請,但是不能僅使用口頭、傳真或E-mail方式提出聲請。

    線上方式聲請,請依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依照指引流程先取得帳號密碼:

    自然人(一般民眾):
    請先準備讀卡機及有效之本人自然人憑證,由「司法院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JSS/)辦理註冊,並以自然人憑證申請遞狀帳號,再以該組帳號密碼登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律師:
    請直接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窗口登入,至「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網頁下載「司法院電子化服務聲請單」填寫完成,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律師證書影本或律師證影本,簽名及蓋章後,郵寄至司法院資訊處(100203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經審核後,核發之帳號、密碼等資訊將以電子郵件通知。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使用線上方式遞狀的話,憲法法庭還是有可能另外要求提出複數紙本,所以請聲請人依照法庭要求,共同讓程序順利進行。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5項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6條第1項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6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計算聲請期間時,會扣除各地不同的在途期間,聲請人如果住得較遠,會有一定程度的寬限。

    聲請人的住居所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臺北市),也沒有委任住居所營業所在台北市的訴訟代理人時,考量在寄送相關聲請文件時可能有郵遞時間差,因此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如果聲請人委任的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則不適用在途期間的寬限。


    關鍵字:住居所在地、憲法法庭所在地、法定期間、不變期間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下列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新北市、基隆市:二日。二、桃園市:三日。三、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四日。四、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六日。五、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七日。六、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八日。七、澎湖縣:十九日。八、金門縣、連江縣:三十日。九、東沙島、太平島、烏坵鄉:三十四日。」及第3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前條所定以外之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亞洲:十七日。二、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四十四日。三、非洲、南極洲:七十二日。」明文規定居住於各該地區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標準。」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請參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讓聲請人可以初步透過簡單的題目及說明,一一勾選、檢核自己的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能讓後續聲請過程更順利。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選定當事人」是指一案件的聲請人有2人以上時,聲請人間可以互相選定1人至3人,代表全體聲請人為訴訟行為。被選定當事人將代表全體聲請人繼續進行訴訟,其他未被選定的聲請人脫離訴訟,不再是憲法訴訟的聲請人。若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要撤回聲請,仍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當共同聲請人逾10人時(例如確定終局判決的原告多達20人),如果收受通知案件應選定當事人,聲請人之間「必須」在期限內互相協調推派其中1至3人,並陳報憲法法庭,這是為了讓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收到陳報選定當事人,審查庭可能會依職權指定當事人。關於什麼是審查庭,請詳參Q26

    脫離訴訟的其他聲請人不再具有本案聲請人的身分,在訴訟進行中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但仍可能會收到憲法法庭通知陳述意見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關係人若想閱卷,請詳參Q44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7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可以。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1項)。撤回聲請是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向憲法法庭表明不再請求為判決之意思表示,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日後不得更行聲請(同條第6項)。

    但如果憲法法庭認為審理之案件具有公益性,例如聲請案件具有憲法上原則之重要性者,憲法法庭也可能例外不准許聲請人撤回。憲法訴訟如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聲請之撤回應得相對人之同意(同條第2項)。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1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審理流程

    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案件,是依照聲請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分案予大法官承辦,並由承辦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並非一開始就由15位大法官審查(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6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5點第1項)。

    憲法法庭設有5個審查庭,每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承辦大法官會所屬審查庭內其他兩名大法官討論案件受理與否、以及聲請閱卷應否准許、是否需通知當事人補正等事項。若審查庭內有1名大法官認為案件應受理,案件就會交由全體大法官評議是否受理。

    若審查庭一致決聲請案件應該不受理,案件將會流通給全體大法官在15日內表示意見。若15日內未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則憲法法庭將不受理裁定公告並送達。若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該案應受理,則案件送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決定受理與否。

    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應受理,則案件將會由全體大法官一起審理。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不受理,則會儘速將不受理裁定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及送達聲請人。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條、第15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聲請人若自己發現聲請狀有缺漏(例如聲請人漏了簽章),請盡速聯繫憲法法庭承辦書記官或遞交更正狀,讓憲法法庭能夠及時將更正後的資訊納入審酌。

    如果審查庭於審查聲請案件時,認為聲請人所遞交的書狀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有其他欠缺,而該欠缺要件的情形可以補正,則審查庭審判長可能會要求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如果聲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間內補正,審查庭會裁定不受理。關於審查庭的說明請詳Q26

    應注意的是,如果聲請書沒有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欠缺要件的情形屬於不可補正者(例如聲請逾越法定不變期間),或者顯然無必要補正時,審判長也可能不要求聲請人補正,由審查庭直接裁定不受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7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可以。

    憲法法庭比照其他法院,也有提供「憲法訴訟案件進度查詢」的服務,只要是憲法訴訟案件當事人(含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可以聲請案件進度查詢,在許可後即可線上查詢。聲請步驟如下:

    先以書面聲請查詢案件進度
    聲請人可以從憲法法庭網站下載書狀參考範例,自行選擇填載「憲法訴訟查詢案件進度聲請書」(一般查詢)或(線上查詢)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或者,聲請人也可以直接在「(憲法訴訟類型)聲請書/答辯書」上勾選聲請線上查詢。

    等待憲法法庭決定查詢聲請的許可
    (一)經許可聲請,對於以一般查詢聲請書提出者,之後將以書面回覆聲請人查詢案件的審理進度。
    (二)經許可聲請,對於以線上查詢聲請書提出者,將透過聲請人書狀上陳報之E-mail,自動通知核給線上案件進度查詢帳號及密碼,供聲請人自行上網隨時查詢繫屬中案件的審理進度。


    詳情請參照聲請憲法訴訟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指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可以。

    只要是聲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複本。聲請步驟如下:

    提出閱卷聲請書
    聲請人聲請閱卷應先填寫紙本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關於線上平台使用說明請詳參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等待裁定許可聲請閱卷
    能否給閱,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閱卷聲請,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繳納閱卷費用
    裁定給閱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詳參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9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及第12條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會。

    憲法法庭若已評決案件應不受理,會將不受理裁定公告在憲法法庭網站。若是評決案件應受理,則會主動上網公開下列資訊:

    聲請書、答辯書及其補充書狀
    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涉及客觀法秩序之維護,具憲法價值及公益性,公開是類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有助於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可兼顧民眾知的權益,因此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明定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而聲請人、相對人為訴訟攻防,或就特定爭點為補充說明所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自應與聲請書及答辯書為相同之處理。
    另為擴大憲法審查的程序參與及豐富憲法法庭所需參考資料,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也可以在聲請案件受理前提前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利徵求法庭之友意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專家諮詢意見書)。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委任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之友意見書)。

    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等。

    至於上開資訊公開之方式,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原則上會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會。

    憲法法庭會將判決、不受理裁定、其他裁定或通知的紙本寄送給聲請人。

    如果聲請人是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遞狀聲請,且勾選同意憲法法庭透過服務平台送達者,憲法法庭在審酌聲請人沒有受逮捕、拘禁的狀況時,也會使用該服務平台為送達方式。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6條第2項至第4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2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及第49條第1項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當案件相關資料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受理案件公開」區時,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案件。原則上,聲請人不須再表示意見,關於審判程序如何進行,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均等待憲法法庭通知。

    如果想要再遞狀補充,應注意補充書狀之提出以1次為限。例外情況是聲請人收到憲法法庭通知,說明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對於兩造攻防或就特定爭點,請兩造於一定期限內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書狀時,聲請人可以於收受對方答辯書後7日內,再提出補充聲請書於憲法法庭;同時,相對人亦得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7日內,提出補充答辯書。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聲請人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適宜作為鑑定人的專家人選,但是最終仍須由憲法法庭決定是否指定,另外也可以請這位專家自己向憲法法庭提出「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 」。

    關於法庭之友的聲請流程及注意事項,請詳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若憲法法庭網站上已經公告案件的聲請書及答辯書,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聲請案。憲法法庭對於已經受理之案件,將依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及裁判。

    依個案案情需要,在憲法法庭評決受理案件到做成判決或裁定前,大法官可能依職權函詢機關、命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必要的調查與處置(如舉行說明會、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等),或者行言詞辯論;也可能在行言詞辯論前先行準備程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4條)。或者憲法法庭也有可能逕行評議,作成判決或實體裁定。

    應特別注意的是,假設聲請案件已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如果進一步審理後,最終認為應不受理者,憲法法庭還是可能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憲法法庭並不直接審理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只會審理法規範或裁判合憲性、統一解釋法令(詳參Q04)等憲法訴訟法規定事項。

    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沒有聲請釋憲的情況下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有以下兩種可能:

    承審法官聲請釋憲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造當事人聲請釋憲
    當訴訟案件已經用盡一切訴訟上可以使用的救濟方式後而告確定,對造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令。此時,未聲請釋憲的一造不會立即收到憲法法庭通知。

    無論是何種情況,未聲請釋憲的人不具有憲法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地位,也不負擔義務。但基於未聲請釋憲一造也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關係人,當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可能通知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或通知關係人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若收受憲法法庭以關係人名義通知,請依實際通知內容辦理,如要表示意見則遵期提出書狀,如接獲言詞辯論通知,則斟酌是否出庭即可。如有疑問,請洽詢承辦書記官。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6條規定、第19條、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若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向憲法法庭表示意見,可以主動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若是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在言詞辯論到庭說明,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等待憲法法庭裁定可否,詳情請參Q43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之說明。

    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不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只是關係人。關係人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若想閱卷請詳參Q44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言詞辯論流程

    憲法法庭評議決定受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可能會一併決議邀請哪些專家擔任鑑定人、哪些經裁定許可的法庭之友出庭後,其後會公告案件將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通知書最晚會在言詞辯論期日前20天送達聲請人。在少數情況,憲法法庭也可能評議決定就尚未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才能出席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8條)。關於言詞辯論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說明,請詳Q38

    如果聲請人想要提出言詞辯論狀,應送正本給憲法法庭,同時送複本給他造(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如同其他書狀,言詞辯論意旨書會公開在憲法法庭網站上,訴訟代理人有義務提出完成遮掩的書狀電子檔,詳情請參考Q20關於書狀遮掩的說明)。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8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 聲請人如果希望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除非自己具有律師、法官資格,或者是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否則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時,聲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訴訟代理人。每一聲請人最多可以委任3名訴訟代理人。

    如果聲請人收到通知,決定不想要委任律師,也不想出席言詞辯論,並不會受罰,憲法法庭將會直接進行言詞辯論及裁判。

    如果聲請人希望由律師代理或陪同出席言詞辯論,但認為自己生活窘迫沒有經濟信用,無力委任律師,應在收到言詞辯論通知書5天內向憲法法庭遞狀,表示希望由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且附上聲請人經濟窘迫情況的概略說明。憲法法庭會審酌是否符合資格,若符合,將以裁定選任適合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詳情請參見無資力人如何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2點、第5點
    憲法訴訟法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2-08-2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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