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資訊-常見問答-Q56 : 我想要閱覽憲法法庭已經結案案件的卷宗,應如何聲請?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Q56 : 我想要閱覽憲法法庭已經結案案件的卷宗,應如何聲請?

如果民眾想要閱覽憲法法庭結案後卷宗,應填具紙本「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參見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詳情請參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可以聲請閱覽結案後卷宗的人除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外,其他人須在聲請狀內大略說明閱卷理由、自己與本案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及說明有何種學術研究必要、新聞傳播必要,或表明已經由當事人同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3項)。

聲請閱卷能否給閱,最終仍須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項);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給閱,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參見憲法訴訟法第39條)。如果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依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當卷宗保存已滿25年,該案件卷宗會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保存及移轉或銷毀事宜(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6條規定)。如該案件卷宗依法或經審選為國家檔案,將會移轉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保管。

若要聲請閱覽的卷宗已經依法移轉給檔案局,自卷宗移交檔案局之日起,該卷宗之管理應用以檔案局為主管機關。若已向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會移請檔案局辦理,同時也會通知聲請人,該案卷已移給檔案局辦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向該局提出申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