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資訊-常見問答-Q53 : 憲法法庭裁判何時發生效力?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Q53 : 憲法法庭裁判何時發生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之生效時點,視裁判之性質而定。

若裁判為具終結訴訟性質(即解決紛爭)之判決或裁定,應宣示或公告,即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若裁判為未具終結訴訟性質之裁定,例如審查庭為選定當事人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不合程式經審查庭審判長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經憲法法庭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等,則應送達,則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裁判生效之時點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7條規定:「(第1項)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第2項)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