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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 : 我沒有聲請釋憲,但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正在審理我的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是發生什麼事?我應該做什麼嗎?

憲法法庭並不直接審理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只會審理法規範或裁判合憲性、統一解釋法令(詳參Q04)等憲法訴訟法規定事項。

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沒有聲請釋憲的情況下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有以下兩種可能:

承審法官聲請釋憲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造當事人聲請釋憲
當訴訟案件已經用盡一切訴訟上可以使用的救濟方式後而告確定,對造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令。此時,未聲請釋憲的一造不會立即收到憲法法庭通知。

無論是何種情況,未聲請釋憲的人不具有憲法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地位,也不負擔義務。但基於未聲請釋憲一造也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關係人,當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可能通知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或通知關係人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若收受憲法法庭以關係人名義通知,請依實際通知內容辦理,如要表示意見則遵期提出書狀,如接獲言詞辯論通知,則斟酌是否出庭即可。如有疑問,請洽詢承辦書記官。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6條規定、第19條、第28條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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