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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發布日期 : 108-09-20
  • 更新日期 : 108-10-1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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