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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遭老闆任意調職,已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否請求老闆先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
我因為遭老闆任意調職,已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否請求老闆先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
勞工因雇主調動其職務而發生爭執,經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 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後,在判決確定前為提供勞工暫時權利保護,勞工得向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裁定命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或依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勞工聲請法院為上開裁定,必需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雇主調動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例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6條、第1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等情形),以及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並無明顯重大困難之情形。勞工提出聲請並釋明後,法院是否准許及命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具體內容,由法院就個案具體狀況,參酌前述相關情形(如雇主調動工作違反法令等之虞、勞工勝訴之望、雇主客觀上得否期待其繼續按勞工原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利益、勞工繼續按原職工作之利益等),為自由之裁量。 (勞動事件法第50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1條)
- 發布日期 : 108-11-22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