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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其格式為何?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點7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20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 發布日期 : 114-08-29
  • 更新日期 : 114-08-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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