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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辦理擔保提存的手續

一、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二、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一)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

(三)提存費繳款證明。

(四)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五)繳納提存費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六)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
   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
   交該處所。

三、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 發布日期 : 108-09-2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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