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當兵期間,還要來法院報到嗎?
當兵的少年可利用休假的時間來法院報到執行,實務上也有少年保護官囑託部隊長官就近監督、輔導少年,所以少年如接獲徵兵令或服役通知,須主動告知少年保護官以便妥善安排後續執行事宜。
當兵的少年可利用休假的時間來法院報到執行,實務上也有少年保護官囑託部隊長官就近監督、輔導少年,所以少年如接獲徵兵令或服役通知,須主動告知少年保護官以便妥善安排後續執行事宜。
依刑法規定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依少事法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如:殺人、強盜、販賣毒品等,經法院行使先議權後,須移送檢察官偵查。因此,並非少年犯法均不會處以刑罰。
少年有偏差不良的行為,如果父母具備正確、有效的親職觀念與技巧,自然有助少年改過向上。但父母並非天生就會管教小孩,為了使家長能與孩子進行有效、正面的溝通,透過親職教育專家來協助家長,學習溝通技巧以及如何面對、解讀孩子的叛逆行為,且有其他類似狀況的家長可以一起上課,大家共同成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之觀察。少年如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期間不滿6個月,應執行至6個月。
遇到這種情形,少年或家長可以檢具事證,如戶口名簿、在學證明、工作證明、租屋證明等,可向少年保護官說明,由少年保護官聲請到所在地的法院就近報到執行。
遇到這種情形,家長除主動通報警方列為協尋失蹤人口外,並應告知少年保護官孩子的情形,必要時透過少年保護官向法官聲請同行少年或發布協尋。
機關或機構對少年執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而支出的教養費,本來就是父母或監護人應該要負擔的,所以法官考量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及負擔,可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但特殊清寒無資力者,則全部豁免。
少年案件雖然民事責任已經和解(例如:傷害罪),法院還是要瞭解少年非行的成因,以決定是否須以輔導、保護處分,以協助少年健全發展,因此開庭仍須準時到庭,此與成人刑事案件程序有很大差異。
法官會裁定收容少年,都是經過審慎考量,一定是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而需收容時,才會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例如:少年有非行紀錄,而一再犯法、為重大觸法行為或有暴力傾向及經常攜帶刀械等,並會斟酌少年是否有長期逃學、逃家在外、家庭顯無管教功能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而決定。
收容的原因,法官會在法庭上說明,如仍不清楚可以去電聯絡主責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瞭解原因,及如何前往少年收容的場所探視少年。收容的地點是在少年觀護所,至於面會的時間及證件的準備,可洽詢法院法警室或收容機關。家長可以利用少年收容與外在環境隔離的機會,藉此修復與孩子的關係,從旁協助少年遠離損友、生活作息回歸正常,自我反省改進。少年觀護所內會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如有不當管教等情事,可依法循申訴管道處理。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成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假釋或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之觀護人負責執行。其性質上,前者較著重輔導教育;後者較著重監督與管理。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屬於長期性輔導,為鼓勵少年表現良好,少事法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執行期間,遵守家長及少年保護官的約束,作息規律、就學就業正常,生活回歸正軌等或在安置機構、感化教育機構表現良好,達到免除標準,無再犯的可能性,依少事法之規定,於執行6個月後(安置輔導逾2個月),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安置教養機構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執行;或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免除的聲請(安置輔導該等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惟每位少年個案情形不太相同,免除的時點亦需依具體個案個別斟酌。
感化教育處分性質屬最後手段性,法官會視少年之人格特質、性格、行為偏差程度、家庭功能可否彰顯、觸法樣態嚴重與否、需高度保護性及身心狀況等綜合評估而為審慎決定。
目前全國共有三所執行感化教育的地方,即新竹誠正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女生則在彰化分校執行。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以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