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若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是否影響投標之效力?

    不會,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即可。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得標人應於何時交付價金?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
    二、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 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若於得標後始發現不動產存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可否請法院代為處理?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可否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

    不行。如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應認為投標無效。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投標人應當場提出異議,否則,拍賣期日終結後,不得再聲明異議。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若投標人為外國人,應注意何事項?

    投標人為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私法人標買耕地,應注意何事項?

    私法人承受耕地,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有哪些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及同年6月27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下列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

    (一)此豁免強制執行之解約金門檻為全國單一標準。
    (二)豁免標準之計算方式,是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者,再以該地區數額×1.2倍×6個月計算。
    (三)最低生活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4.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下載參閱。

    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非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所生債權。

    目前金管會已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理賠金(保險金給付債權)、年金給付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保險法並未限制理賠金(保險金給付債權)、年金給付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如果債務人不是要保人,而是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時,若其對於保險金給付有請求權,此請求權亦為其責任財產,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被法院扣押,應如何處理?

    一、如果被法院扣押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可以說明財產及生活狀況、扶養親屬人數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具狀聲明異議。
    二、與債權人協商。
    三、如果是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解約金債權被法院扣押,符合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之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完成行使介入權後,發生要保人變更之效力,保險契約就不會因債務人遭強制執行而被終止。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什麼是介入權?哪些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一、什麼是介入權?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

    二、哪些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規定,可以行使介入權的人有: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如何行使介入權?

    一、檢具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及符合介入權人資格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各款之人想要行使介入權時,應先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檢具符合介入權人資格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行使介入權。

    二、收到法院繳款通知後,向法院繳納款項:

    保險公司審核符合行使介入權資格後,會通知法院行使介入權之人及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再由法院通知介入權人支付該解約金額度之款項。

    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為新要保人,並檢附前開繳款證明。

    四、應於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上述事項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2項規定,應於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被法院扣押的保險契約主約是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附約有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可以保留不終止嗎?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0點規定,法院終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契約時,不得終止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附約。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