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 二、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 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